情境倫理學可能會減少對經文的字面解釋的使用。弗萊徹制定和推廣的基督教倫理理論旨在擺脫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的做法在許多不同的基督教傳統中都可以找到。情境倫理超越了歷史基督教經典中的戒律和法律的法律應用的蒼白,指出雖然法律中有很多好的東西,它們不一定能解決一連串事件的每一個可能的變化。例如,雖然基督教正典包含了許多譴責殺害另一個人的禁令,當殺戮是出于自衛或防止對所愛的人造成傷害時,情境倫理可能適用。
當襲擊發生時,情境倫理可能適用于自衛或防止對所愛的人造成傷害。情境倫理也不同于反律法主義的倫理觀反律法主義倫理學,很少有人甚至根本不承認現有的法律可以作為作出倫理決定的基礎相反,每一種情況都必須獨立于過去類似情況下的倫理應用來考慮。相比之下,情境倫理學承認存在著一些基本法則,這些法則為在采取行動的過程中做出價值判斷提供了一個框架,受到基督教金律的約束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情境倫理代表了道德規范的法律主義和悖論兩種極端的中間立場,情境倫理允許一種可能性,即某一特定情況可能需要現有法律或戒律沒有很好界定的回應,同時,它為界定和制定道德規范的過程提供了更多的凝聚力和結構,因為有一些戒律和法律有助于形成一個基礎來決定對特定情況的最佳反應。情境倫理的概念在許多基督教教派中產生了影響,因為這種方法使我們不必依賴傳統或經典中的字面意思來對現代生活做出準確的回應,它激勵個人在他們產生的背景和歷史背景中理解法律和戒律,并決定他們在多大程度上能夠與耶穌的誡命一致,去愛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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