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倫理體系在今天仍然有效,即使不是普遍接受的。康德倫理學的一個主要基石是它是人的意志,而不一定是結果,這就決定了一個行為是否合乎道德。如果一個人出于對道德法則的責任感而做某件事,那么他的行為就具有道德價值。根據康德的說法,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出于照顧孩子是一項重要職責的信念而關心自己的孩子,那么他或她就是在道德上行事。然而,如果一個人關心一個孩子如果有人認為這是一個道德原則,而不是康德的道德準則,那么她就應該知道,這是一個道德準則,而不是康德的準則為了檢驗這條道德格言,首先必須將它概括為:任何窮人都應該搶劫別人來賺錢康德倫理學認為,這條格言在這一點上是不成立的,因為如果每個人都從事猖獗的搶劫,個人財產的觀念就會消失,這反過來又意味著偷竊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人會真正擁有任何東西。如果一條格言沒有通過普遍性檢驗,如果一條格言經得起泛化的檢驗,那么它可能仍然無法通過第二個檢驗,即一個人是否愿意或是否愿意將這種概括成為事實。康德用來解釋這一概念的著名例子被稱為"壞撒瑪利亞人"這一觀點認為,一個沒有人幫助一個處于極端困境中的鄰居的社會是可能的,但大多數人不會這樣做,因為如果他們處于極度困境,就沒有人來幫助他們。一個人不愿意成為普世人的格言不應付諸行動,根據康德倫理學,對康德的絕對命令原則的批評通常與道德法則必須是普遍的、不允許任何例外的觀念相抵觸。例如,康德聲稱謀殺是普遍錯誤的。批評家聲稱,這一原則建議一個人應該允許他的妻子被毆打和強奸康德的命令理論雖然相當理性,但似乎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概念,在一個復雜的社會中是無法完全實現的。康德倫理學的第二個主要原則是,人在本質上是有價值的,不應被用作達到目的的一種手段。盡管這一理論似乎似乎似乎是這樣今天顯而易見的是,在18世紀,康德強調的是其他人的理性,這是一個在一個實行奴隸制、鎮壓少數民族、小心翼翼地捍衛婦女權利的世界里的革命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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