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精神病幸存者都有共同的精神衛生保健歷史或心理治療。精神病幸存者運動可被視為一項人權運動。參與這項運動的個人感到,精神病患者通常受到社會的歧視。這種歧視通常表現在精神治療的方法上。主要是,精神病幸存者聲稱促進選擇的自由,免受殘酷和不尋常的懲罰的自由,以及維護人類尊嚴的權利。
處理父母或監護人造成的精神創傷的兒童是精神病幸存者。精神病幸存者的主要抱怨之一是失去獨立性和選擇權。這種沖突主要發生在強迫治療和非自愿承諾的案例。如果法律上認為個人對自己或他人構成危險,這些人可能會被強制送入許多地區的精神衛生醫院。此外,耐藥個體可能會被迫服用藥物,甚至可能會被強迫使用類似于緊身衣之類的裝置進行約束強制治療可以引發另一個權利問題的爭論:個人的安全和保障免受不受歡迎的懲罰的權利。例如,許多精神病幸存者公開反對他們的藥物治療方案,聲稱精神病藥物的效果比任何疾病都要糟糕。其他人可能對電休克療法或醫務人員的負面看法有負面經驗。精神病學幸存者聲稱,除去選擇和安全性,剝奪了個人的基本尊嚴。一些精神病幸存者譴責整個精神病學,而另一些人則為更好的政策、法律和實踐而努力。這場運動有著深刻的歷史根源,因為人們對精神病患者的整體認識從根本上講是有缺陷的,甚至是根本上有缺陷對需要醫療幫助的人的邪惡。此外,在許多地區,倡導有助于廢除腦葉切除術和精神病院等做法。20世紀出現了一些專門針對精神病幸存者的書籍和組織。幸存者一詞也可用于精神病學本身。在大多數情況下,這個詞描述的是病人曾經遭受過某種類型的創傷,目前正處于康復過程中。例如,一個遭受過攻擊或經歷過目睹戰時戰斗的情緒影響的人可以被稱為幸存者。
精神病幸存者通常很難與他人建立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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