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8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項裁決確立了看漲規則。商品是期貨市場的推動力,指交易商鎖定未來某個時間點交割的實物產品的價格。曾經,這個市場由強大的實體主導,這些實體可以在公開市場關閉的幾小時內通過交易來調整特定商品的市場價格。看漲規則消除了這種在盤后交易的大部分影響交易。看漲規則確保特定商品一天的收盤價和第二天的開盤價幾乎相同。這意味著,任何希望在交易時間后在期貨市場上買賣商品的交易者必須遵守已經設定的價格。這可以減少市場,這有助于確保沒有任何特殊關系的交易者與其他任何人具有同樣的競爭優勢。在買入規則制定之前,市場上的某些主要參與者可能會在下班后購買商品,從而影響商品價格。他們會得到比白天購買商品的人更優惠的價格,結果會破壞供求平衡,從而在一夜之間改變價格新的價格將迫使普通交易員為打折后的盤后交易者支付溢價。這一做法在1906年芝加哥交易委員會(Chicago Board of Trade)頒布買入規則時被暫停。美國最高法院最終在1918年受理了此案,在裁決中,法官們發現該規則確實具有競爭性,并支持所謂的"理性規則",即基本上認為圍繞貿易某些方面的具體情況應是對該貿易施加任何限制的驅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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