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權法》是美國(美國)的一項州法律,規定企業將建立工會會員資格作為就業要求是非法的。沒有制定工作權法的州可以讓公司和企業作為"封閉式商店"經營,要求加入工會或支付就業工會會費《工作權法》規定,在一家公司的雇傭...
《工作權法》是美國(美國)的一項州法律,規定企業將建立工會會員資格作為就業要求是非法的。沒有制定工作權法的州可以讓公司和企業作為"封閉式商店"經營,要求加入工會或支付就業工會會費《工作權法》規定,在一家公司的雇傭不能取決于工會的成員資格,離開工會也不能成為終止雇傭關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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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法律在1947年《塔夫特-哈特利法案》通過后生效,該法案除其他外,允許各州制定工作權利法,以減少或消除這些州工會的權力。在這些法律通過之前,一個企業可以建立為一個"工會商店",只允許員工在那里工作,只要他們也加入了工會。隨后離開工會也可以作為終止雇傭關系的理由。有些人認為這種行為違反了通常被第一個工會保證的結社自由美國憲法修正案。支持工作權利法的人堅持認為,這些法律鼓勵工作場所的公平,并確保工會無法控制企業的經營和管理方式。他們通常堅持認為,工會商店與工會的理念背道而馳,即工會既要照顧工人的需要,又與管理層分離,因為工會通常是通過工會和企業主之間的協議而形成的,因此,工作權法也常常被認為是一種為一個國家增加商業機會的方法,因為支持者認為,企業通常會被那些有利于企業自由的法律的州所吸引然而,反對州有權工作法的人認為,該法放棄了州內工會的所有實際談判權。支持工會的工人經常指出,盡管該法只規定工會成員資格不能是強制性的,企業往往利用這一點走到另一個極端,將非工會成員視為就業的義務。由于《工作權利法》賦予非工會成員與工作場所工會成員同等的權利和特權,工人加入工會的動力很小。隨著加入工會的工人越來越少,反對者認為,工會繼續運作所需的資金較少,同時也失去了行業內任何真正的議價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