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外國判決是一項法律原則,規定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作出的司法裁決將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內執行。該司法管轄區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國際性的,涉及地區或國家。為了適用外國判決的執行原則,兩個司法管轄區都適用當一個地區...
執行外國判決是一項法律原則,規定在一個司法管轄區作出的司法裁決將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內執行。該司法管轄區可以是國內的,也可以是國際性的,涉及地區或國家。為了適用外國判決的執行原則,兩個司法管轄區都適用當一個地區的司法當局對一個案件作出裁決,而另一個地區的一方尋求執行最初地區的判決時,通常會有婦女提出在國內執行外國判決發生在民事案件中,一方當事人被命令向另一方支付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試圖逃離香港特別行政區逃避判決,判決仍然可以在債務人逃往的地區執行。這一原則已為許多國家的地區所采用,以確保法律和判決的統一體系,并防止債務人和犯罪分子僅僅通過轉移到另一個地區而逃避判決的后果。國際強制執行當兩個國家簽訂了一項條約或通過了國際法的某些條款,規定遵守在另一個國家作出的司法裁決,即為判決。這一原則通常適用于為逃避起訴而逃離一個國家的刑事被告根據《外國判決協議》,刑事被告將被引渡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的國家。外國民事判決也有可能得到執行。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CISG),參與國必須遵守根據國際法作出的司法裁決一般來說,為了啟動執行外國判決的程序,原告或原告方必須向外國管轄區的法院提交在原管轄區作出的判決或決定的副本。例如,維爾京群島、哥倫比亞特區和美國47個州都同意根據1986年《外國判決統一執行法》,為了遵守該法,必須向相關司法管轄區的法院書記員登記原始判決的副本,并附上包含必要信息的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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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于 2020-09-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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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