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應將實際利率法與貸款或信貸協議利率的計算方法相混淆。在正常情況下,債券發行人的計算相當簡單債券的成本就是利率。例如,如果它發行一個10萬美元的債券,一年后以5%的利率償還,那么它的總成本將是5000美元,這在公司的賬戶上列為一項費用。如果債券的有效期為數年,出于會計目的,總成本可以簡單地在數年內進行分攤。如果債券條款要求每年支付利息,甚至不需要進行分攤:費用可以在每年發生時記在賬上。如果出于任何原因,債券的利率低于市場上同類債券的平均價格。在這種情況下,公司需要以低于票面價值的價格出售債券,以吸引買家。在這種情況下,利息支付仍以債券的面值為基礎,并按正常方式列為費用。這種情況的問題在于兩者之間的差異在債券的銷售價格和面值之間代表著對公司的損失,因此實際上是通過債券借款的額外成本,必須予以說明由于與該成本相關的收益,即借款,持續數年,公司通常會希望在債券的整個存續期內分攤額外成本。處理這種情況最常見的方法是實際利率法。每年,公司都會計算到期應付的利息債券,如果債券從發行之日起采用現行市場利率。公司然后計算該金額與實際支付的利息金額之間的差額,這當然是基于債券的實際面值。這種差額隨后被記為額外的利息成本。在債券的有效期內,這些額外的利息成本加起來等于公司通過貼現發行而獲得的額外總費用。實際利率法不應與貸款或信貸協議利率的計算方法相混淆。在這種情況下,參考有效利率可以包括兩個計算要素:一是是為了對不同時期復利的不同貸款進行公平比較;這是通過計算一年內應計利息總額來實現的。另一種含義是對一年內應付總額進行年度比較,同時考慮利息支付和任何費用。實際利息計算的要求和術語因司法管轄區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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