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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腦不正常就可以逃脫法律懲罰?

    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對18歲以下青少年的犯罪行為進行區別對待,我國刑法也不例外。因為青少年的大腦尚未發育完善,對自己沖動行為的控制能力較低,不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這就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成人的大腦也有某些缺陷,是不是也不需要承擔完全的刑事責任?因為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懲罰機制,其背后隱含著許多關于人類心理和行為的假設,比如刑法就是假設正常成人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并以此作為懲罰罪犯的前提之一。按此推理,那些大腦異常、不能自控的成年犯罪者,是不是也應該減免一些刑罰?


    人格異常者的犯罪

    在世界各國的刑事犯罪案件中,有不少罪犯具有反社會型人格異常。例如,有一個殺人狂魔,因為發現自己的女友是個賣淫女,無比憤怒地與女友分手了,并在心中種下了對女性仇恨的種子,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先后殺害了14名被他視為“臟東西”的年輕女性,然后一律拋尸野外或水井之中。

    根據正常的心理規律,當熱戀中的男青年發現自己心中的“天使”原來竟是個賣淫女時,不免會產生失望、沮喪、氣憤、憎恨等情緒。只不過這些不良情緒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逐漸被淡忘。然而,這個殺人狂魔不但沒能淡忘以往的一切,反而產生了越來越強烈的仇恨與報復心理,他將內心的不滿用令人發指的殘忍手段發泄到其他不相識的女性身上,這揭示了其反社會性人格障礙的特性。

    而2012年伊始發生的南京“1·6持槍搶劫殺人案”,嫌犯7年來曾在重慶、長沙等地作案6起,造成6人死亡、2人重傷。嫌犯作案手段非常單一:持槍搶劫且槍法精準,目標多為陌生人,作案時先槍殺受害者,再搶劫錢財。而且在南京劫案之前,每次搶劫的金額都不多,一般為5萬元左右,但在作案時都殘忍地殺害了受害者。所以,嫌犯可能以殺人作為第一目的,很可能具有反社會型人格障礙。

    反社會型人格的主要表現有:缺乏同情心,對人冷酷無情,極端利己主義,缺乏羞恥心和罪惡感,常因微小刺激引發沖動及暴力攻擊,對挫折承受力差,違法犯罪后也無悔改之意,常把一切責任歸罪于他人。反社會型人格沒有智能方面的缺陷,恰恰相反,他們往往會給予別人聰明、優秀的印象。實際上他們會殘酷無情地利用身邊的人,來達到自己的目的,同時并不會因此而受到良心上的譴責。據調查,西方社會的男性罪犯中,約有47%為反社會性人格障礙者;我國的研究也表明,反社會性人格障礙者在所調查的罪犯中占32.8%。

    大腦缺陷無法控制

    反社會型人格的形成原因有很多,一般認為與遺傳、大腦發育先天性缺陷、童年的精神創傷等因素有關。研究發現,反社會者大腦中負責情緒調節、道德判斷等的區域與正常人存在顯著差異。這些腦區在結構及功能上的異常,可導致患者無法判斷自己行為的道德和法律后果,無法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

    美國等一些國家還真有這方面的案例。2010年,美國一家法院在對一個犯下多起強奸殺人罪的嫌疑犯進行審判時,其辯護律師就向法庭出示了嫌疑犯腦成像掃描結果,證明嫌疑犯確實大腦存在缺陷,其杏仁核異常活躍而其前額葉卻非常不活躍。律師認為,異常活躍的杏仁核使得他具有比常人強烈的攻擊性,而不易被激活的前額葉則導致他不能抑制這些攻擊性沖動。是他的大腦異常造成他無法控制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他有目的、有意識地犯罪。

    在另一個案例中,一個男大學生強奸了他的女老師,在隨后的案件調查中,辦案人員發現其大腦負責性喚醒的區域異常活躍,而其負責控制沖動的大腦前額葉并沒有發育成熟,因而抑制性沖動的能力非常低。檢方律師因此取消了控告,但是要求該嫌疑犯接收強制治療。

    上述關于反社會者大腦的研究結果似乎表明,他們違反道德甚至法律的行為是由他們異常的大腦所“決定”的!我們知道,青少年犯罪后可在一定程度上減免刑罰,不是由于他們年齡小,而是由于他們大腦發育不完善。那么,大腦異常的成人犯罪后,是否也應該減免刑罰呢?

    法律左右為難

    上文提及的多次強奸殺人罪的嫌疑犯,其辯護律師的訴求就遭到了檢方專家的駁斥,檢方認為,這些腦成像結果雖然表明嫌疑犯的大腦有缺陷,但卻無法確定這些缺陷與犯罪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只有杏仁核和前額葉決定人的攻擊性嗎?其他部分的大腦結構呢?而且決定一個人的性格特征的,除了先天生理結構,還有后天生長環境和教育因素,對于一個罪犯來說,究竟哪些因素起主導作用呢?由此可見,從大腦結構到一個人的個性特征和行為特征,絕不是一個簡單的因果關系。最后,法庭否決了律師的辯護理由。

    而在另一個男大學生強奸女老師的案例中,這個有大腦缺陷的男大學生被送進了醫院。這種做法得到了一些神經專家的支持,專家認為,這些大腦異常者之所以犯罪,不是因為他們是壞人,而是因為他們是病人:他們的大腦的異常才是真正的罪魁禍首。病人需要的是治療,應該進醫院,而不是進監獄。

    確實,我們早已經認同,精神病患者行為不能自主,他們的犯罪行為是由于他們的大腦出了問題,而非他們的故意行為。也就是說,他們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犯罪后一般不會被判刑,而是被送進了精神病院。

    一些大腦缺陷程度較輕的人,比如邊緣人格、比如某些攻擊性人格等等,也都是大腦某些區域的缺陷和異常造成的。但是,如果他們的犯罪行為都被認定為是某種“病態”的表現,也像精神病犯罪者那樣被送進醫院而不是監獄,刑法豈不成了白紙一張?

    所有這些疑問,都給以人類理性為基礎的法律體系帶來了新的挑戰。法律假設正常成人都擁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最近大腦神經科學的研究,越來越多地揭示出,人的大腦有各種各樣的缺陷,經常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應該怎樣進行判決呢?這將是在未來的刑法實踐中長期爭論的問題。

    神經科學的發展正在不斷揭示人類行為的驚人秘密,使原有的法律體系面臨尷尬。在英美等國,許多大學開設了神經科學與法學的交叉課程,一些基金會紛紛資助這方面的研究,未來的神經科學將可能顛覆我們對犯罪的固有認知,進而改變刑法體系。

    • 發表于 2015-12-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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