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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搏擊孤兒”們,或許需要一個兒童利益代表

    最近,一個新聞在網上引發了很大的爭論:四川省某自由搏擊俱樂部,將數十名學齡兒童集中住宿、集中培訓散打技術。孩子們的來源地有關部門,很快認定這種做法違反了《義務教育法》,表示將會把他們接回、妥善安置;而因為這些孩子多數都是留守兒童或者孤兒,“回去只能吃煮洋芋”,也有很多人對這一處置結果表示了不滿,“義務教育是目標,不是形式”,認為接回去安置的做法,對于這些孩子的未來并無好處。

    “搏擊孤兒”問題,相信各位讀者都有自己的看法。而本妖想要說的,卻是另一個問題:對于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甚至是兒童、嬰幼兒,如果涉及到他們的利益時,到底該由誰來做出決定呢?

    利益問題,從不簡單

    所謂“談錢傷感情”,一旦涉及到利益問題,特別是未成年人的利益問題,事情就沒法簡單得起來。往大了說,涉及某個嚴重疾病的,是保守治療還是激進治療更好?涉及教育問題,是去私立的教育機構學習,還是去公立學校讀書更好?涉及撫養問題,是在老家由爺爺奶奶照顧,還是在城里跟著雙方都在工作的父母更好?往小了說,周末是在家玩耍呢,還是去上各種輔導班好?某種預防針是打了更健康呢,還是不打更安全?

    上述問題,在現實中都有突出的案例。比如,米國某個兒童,罹患嚴重疾病,一直靠著設備維持生命,但父母覺得還可以搶救,而醫院就入稟法院,要求頒布“不搶救令”。國內也有少數父母,非要把孩子送去“國學讀經班”,把四書五經倒背如流,卻完全不顧中考、高考。甚至在是否接種疫苗上,國外也有父母堅信某些疫苗可能導致自閉癥(本妖是堅決不信的),拒絕給孩子接種,然后孩子不幸真的染上了傳染病的……

    這些問題中,絕大多數都無法用法律直接給出一個“對不對”的答案,必須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依歸,得出一個“最好的”選擇。那么,誰來做這個裁決呢?目前看來,最適合的機構當然就是法院,畢竟法院本身就是說理的地方。然而,另一個問題就跟著來了,上了法庭,當然應該是原告、被告雙方對立,互相辯論,俗稱“兩造具備”;而這種案件里,誰來充當原告方和被告方呢?父母和其他監護人,法律默認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代表,總不能自己告自己吧?

    監護人缺位,又該如何?

    除此之外,還有兩類情況下,父母或監護人,也是不適合充當孩子的代表的:一個是監護人已經缺位,另一個是監護人利益沖突。

    第一種很好理解,父母及其他近親屬因為死亡、失蹤或長期不回家,讓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長期處于無人照管的狀態,實際上是沒有監護人的。盡管我國法律規定,基層組織(街道、村委會)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充當監護人,但囿于資源有限,在執行中往往并不能充分的履行該職能。在“搏擊孤兒”這個事件中,有些孩子就遇到了這種問題:父母都不在了,能代表他們做出送養決定的(即:把未成年人交給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收養),或許就是鄉、村的機構了,而這些機構又能派出多少人力,對該搏擊俱樂部的情況進行全面考察呢?

    第二種情況比較少見,但也并非不可能。比如,國內有些“國學讀經班”讓孩子十幾年如一日的死記硬背國學經典,甚至有些還摻雜了神秘學書籍,這種做法很可能對孩子的未來發展非常不利。然而,這些孩子的父母非但同意,甚至還花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去培訓、陪讀,他們當然不會自己反對自己的決定,要求孩子回到義務教育的體系中來。更極端的例子,有些家長連哄帶騙,把自家小孩送去“戒除網癮”(本妖認為這種做法甚至涉嫌非法拘禁),對實施電擊的“叔叔”還發自內心的感激涕零,自然也不會去法院狀告自己。


    更特殊的情況下,父母對小孩漠不關心,甚至有暴力虐待,顯然就更不適合在涉及兒童權益的問題上,充當兒童的代表。

    如果要通過法庭裁決"該不該改變現狀",當然就必須有外部的力量介入。

    有“狗代”了,更該有“童代”

    那么,有合適的解決辦法沒有呢?

    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就在不久之前,很多人都看到了一條新聞:英國有兩條小狗被主人虐待,法庭遂任命了一名律師,充任小狗們的利益代表,簡稱“狗代”,替這些不能說話的生靈在法庭上發聲,以確保它們的利益不會被法庭忽略。

    類似的,“兒童利益代表”的做法,在一些國家也有比較成熟的經驗。當監護人因故不能代表未成年人參與訴訟時,比如說監護人缺失(失蹤、坐牢、精神疾病),或監護人本身就存在和未成年人的利益沖突,比如說監護人涉嫌虐待兒童(安排低于18歲的婚姻、疏于照管兒童)、監護人的做法和社會一般習慣相悖(安排孩子參加奇怪的國學班、送網癮戒除治療中心等),由法庭制定一名律師(要求和孩子、監護人都沒有利益往來,也沒有任何親緣關系),代表未成年人在法庭上參與辯論,維護未成年人的正當權益。

    這種做法,益處還是相當明顯的。長期以來,傳統觀念都推定“父母總是為孩子好”,但這種推定在特殊的條件下并不一定總是正確的,比如上面列舉的種種情況。如果這種時候依然堅持讓父母代表未成年人做出選擇,則對孩子而言是相當不利的。所謂“當局者迷”,讓一個沒有利益糾葛的、冷靜的法律人士來發表建議,或許是更恰當的做法。

    而如果監護人缺位的情況下,“童代”的意義就更明顯了:能夠從多個角度、多種可能性來考量問題,提出各種選擇的利弊供法庭裁決。比如這次的“格斗孤兒”事件,既然民間支持和反對的聲音都有,為什么不可以選擇一名代表,把這種聲音帶到法庭上,去公開討論,以得到更合理的決定呢?

    結語

    現代社會,更重視個體的正當權益的保護。而對于那些還無力保護自己權益、不能發出合理訴求的孩子們來說,一個來自第三方的“兒童利益代表”,或許是更好的選擇。*

    • 發表于 2017-07-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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