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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結束后還會繼續執行原判刑罰嗎?

    緩刑是刑法上的一種刑罰制度。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法的執行。如在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原判刑法將不再執行。簡單說就是,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所判決的刑罰。

    例如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的,緩刑的執行由當地的社區矯正部門負責。在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如果沒有故意犯罪的,5年緩刑期滿后3年有期徒刑不再執行。如果5年內有故意犯罪依法收監執行3年有期徒刑,之前有羈押的依法折抵刑期。

    緩刑與死緩制度都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也都不是獨立的刑種,但兩者在適用對象、執行方法、考驗期限和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

    緩刑適用于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死緩適用于應判處死刑但不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人。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人不進行關押;對宣告死緩的犯罪人必須予以監禁,一般也需要強迫勞動改造。

    緩刑的考驗期限長短不一;死緩的考驗期限一律為2年。

    緩刑的后果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或繼續執行甚至數罪并罰;死緩的后果是減為無期或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是執行死刑。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3條規定,至于考驗期限,拘役考驗期限不少于2個月,不多于1年,且不少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考驗期限不少于1年,不多于5年,且不少于原判刑期。而當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 發表于 2013-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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