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個或多個當事方決定正式合作以追求一個共同目標時,這種伙伴關系可以是戰略聯盟,也可以是合資企業。每種伙伴關系之間都有相似之處,包括每種情況都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聯合起來。在合資企業中,為了執行協議的計...
當兩個或多個當事方決定正式合作以追求一個共同目標時,這種伙伴關系可以是戰略聯盟,也可以是合資企業。每種伙伴關系之間都有相似之處,包括每種情況都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方聯合起來。在合資企業中,為了執行協議的計劃,成立了一個全新的實體,在這種類型的伙伴關系中有更大的法律限制,戰略聯盟也是一種正式的安排,需要簽訂合同,但不單獨成立實體

合伙企業可以是戰略聯盟,也可以是合資企業。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都設計為在指定的時間內持續。在聯盟中,協議通常是組織間的。合資企業可以是兩個企業的組合,但它也可能是個人之間的伙伴關系。

無論是戰略聯盟還是合資伙伴關系,都會將資源結合在一起,以實現可能不存在的項目不可能。如果在海外出現機會,國際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都是選擇。在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實際上可能,要求當地公司參與任何涉及國際實體從該國獲利的活動根據《商業參考文獻》,這在新興國家更可能是一項要求,而不是已經發展起來的經濟體,地方政府也有可能在正式的國際協議中代表其中一方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都有利益和風險。合同是事先設計好的,旨在勾勒出參與交易的各方如何分享利潤和銷售額。風險包括,如果這種努力失敗了。通常,在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伙伴關系中,把各方吸引到一起的,往往是一種能力,即聯合資源,從事那些原本無法實現的項目。所有各方都分擔費用和風險,沒有一個實體繼承所有的回報戰略聯盟和合資企業的目標和目的必須在有關各方之間清楚地勾勒出來。并非每個合作伙伴都必須以同樣的目標來處理關系,但這些因素至少應該被理解并密切配合,雙方可能會為雙方的關系帶來獨特和不同的優勢,這些優勢可以相互利用,以便在一個行業中更有效地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