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鎖董事會是指至少兩個不同企業實體的董事會共同擁有一個或多個董事的情況。雖然這是一個普遍現象,但有時政府禁止限制這種可能發生的公司連鎖類型。通常,這些禁止性法規的目的是盡量減少這些聯系造成市場環境的可能性...
連鎖董事會是指至少兩個不同企業實體的董事會共同擁有一個或多個董事的情況。雖然這是一個普遍現象,但有時政府禁止限制這種可能發生的公司連鎖類型。通常,這些禁止性法規的目的是盡量減少這些聯系造成市場環境的可能性,在這種環境中,競爭受到不利影響,以致損害公平貿易的能力

聯邦政府不阻止兩個不同的商業實體創建連鎖董事會,而聯邦法律不阻止連鎖董事會的創建董事會,有些情況下,一家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不能同時在另一家公司的董事會任職,尤其是在這種關系有可能為兩家公司的任何一家創造不公平優勢的情況下,或者允許董事會董事以某種方式影響董事會的決定,從而在個人經濟回報方面為其提供不公平的優勢。為了防止這種利益沖突,許多政府實施了反托拉斯法來解決這類問題,以及其他可能導致破壞自由貿易的商業行為美國就有這樣一個例子,即連鎖董事會的范圍和范圍。1914年的《克萊頓法案》是對早期《謝爾曼法案》的修正案。在這項立法的文本中,制定了一些限制,以防止由于這兩個公司之間的交叉授粉而產生的價格歧視法律還禁止在這些實體之間建立合并或合同等行為,因為這種行為可能導致市場競爭的減少或造成壟斷,從而威脅到整個市場部門的控制有兩種觀點認為,法律法規的實施限制了連鎖董事會的形成。支持者認為,這類措施對于防止各種規模的企業創建未公開的企業至關重要導致不公平的市場優勢。同時,這些法律有助于防止一小部分個人操縱多個董事會的決策,并以相關公司的利益為代價從這些努力中獲益。反對連鎖董事會的人通常認為,企業應該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發揮更積極的作用,防止董事會成員坐在可能存在利益沖突的公司董事會,并將這些章程的執行交給行業而不是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