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國人在美國境內的目的和預期期限,向他們發放不同類型的簽證將個人歸類為外國人的依據是1952年《移民和國籍法》(INA)規定的。INA將外國人個人分為以下不同的類別:居民和非居民外國人、移民和非移民外國人以及有證件或無證件/非法外國人
所有外國人,包括無證外國人,都受憲法保護一般來說,美國聯邦移民法規定個人是否為外國人。聯邦移民法還規定了居住在美國境內的外國人的法律權利、義務和義務,以及外國人如何和是否可以申請入籍。歸化是指獲得歸化公民權,它賦予任何非美國出生的個人充分的公民權從某種意義上說,在美國移民系統內,外國人的貨幣是簽證,根據外國人在美國的目的和預期的停留時間,向他們發放不同類型的簽證。例如,非移民簽證是發給打算暫時停留在美國的外國人商務或旅游業。一些非移民簽證允許持有人工作,而另一些則不允許。另一方面,移民簽證的授予理念是外國人將永久留在該國,并最終申請美國公民身份,或國有化的公民身份。持有移民簽證的人可以在美國境內工作。根據美國憲法,管理移民的權力是留給美國國會的。換句話說,移民是一個行政法問題,而不是刑法問題。憲法將所有外國人,甚至是沒有證件的外國人,都包括在人權法案中。實際上,為真正的美國公民保留的權利僅限于投票、擔任公職和擔任聯邦工作等活動。這種權力在21世紀恐怖主義的背景下變得復雜起來世紀之交,賦予外國人的權利受到了特別的審查,討論將犯罪的外國人與守法的外國人區分開來,常常使用"外星恐怖分子"等術語"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設立外國人恐怖分子驅逐法庭,將其憲法賦予法院系統的管理權擴大到法院系統。盡管根據憲法,憲法權利通過《權利法案》擴大到所有外國人,一個被認為是恐怖主義的外國人可能被剝奪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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