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法律和司法系統假定法律是知識的。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對法律的無知是正當的辯護,被告人總是可以聲稱他們不知道法律,證明無知是很困難的,因此這可以提供一種逃避司法制裁的機制。司法系統假定法律以多種形式公開,公眾如果不確定其合法性,可以向政府官員尋求建議這可能與"故意失明"的概念有關,即被告不尋求關于某項活動的建議,以避免知道該活動是否合法,以期逃避責任
2010年,美國最高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被告辯稱被告不知道導致其違法的信息一般規則中有一些例外,即不知道法律不能成為借口。一種情況是法律發生了變化,而一個人不可能意識到它。例如,在一個沒有通信設備的非常偏遠的地區徒步旅行的人,在這段時間內,如果有人違反了法律,就不會意識到法律的變化捕魚或狩獵法修改后,她可以借口自己不知道法律的變化,理由是她不知道法律的變化。同樣,來自官員的不好的建議可能是一個緩和因素,雖然這通常不被認為是一種辯護,這意味著一個人將被定罪,但可能會因為向政府代表尋求建議而得到錯誤的信息而被減刑或免刑。在這種情況下,被告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因為被告告訴他這些行為是由一個知情的人告訴他的。對事實的無知與對法律的無知是分開對待的這可以被視為一個案件的辯護。這是在2010年最高法院關于討債人的案件中提出的,法官們裁定,如果討債人有不正確的時區信息,在法定時間之外打電話是可以辯護的。在這種情況下,公司在試圖遵守錯誤的事實信息的同時采取行動有了法律,就不會因為沒有正確的事實而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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