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手程序通常用于解決相互沖突的債權在債務人與各債權人之間。對抗性申訴送達作為訴訟標的的的個人。在被告人提出答辯后,破產法院在法官面前安排聽證會,然后法官解決爭議事項。通常采用對抗性程序來解決債務人不同債權人之間的競合債權。破產案件中的申訴可以由債務人、債務人的債權人或破產受托人提出債權人可以提起對抗性程序以確定債務的清償。通常,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的債權人反對清償所欠債務,理由是它屬于破產法解除規定的例外情況之一。一個例外的例子是如果債務是通過欺詐而產生的債權人也可以提起對抗性程序,以確定任何留置權的有效性,并確定其作為有擔保債權人的債權的優先權。破產受托人,負責整理債務人向債權人分配財產時,可能有理由對債務人提起對抗性訴訟。受托人可以反對債務人填寫其資產負債表的方式,因為這些資產和負債表不完整或不準確,或者故意欺詐。受托人也可以尋求使債務人破產案從第7章的案件轉移到第13章的重組計劃,如果債務人似乎有能力隨著時間的推移向其一些債權人支付部分款項。當通知債權人債務人已提交為保護破產,在案件得到裁定之前,所有托收活動都將自動中止。債務人可就違反本法院命令的行為對其部分債權人提起對抗性訴訟。一旦債務人收到破產法院的正式解除債務,前債權人將被禁止嘗試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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