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決定時,法官可能需要在政策判斷和法律判斷之間走細界線。政策對于決策者來說,判斷的依據往往是法律本身的意圖,如果有一項法律禁止將某一植物從地上移走,因為擔心該植物正處于瀕危狀態,該法律的書信很可能會聲明任何移除都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如果植物學家采集植物樣本用于研究,目的是開發一種保護植物免受引起其危害的疾病的方法,那么,作為一個政策問題,法官可能會駁回指控。另一個典型的情況是,如果某些規則的執行會產生客觀上的負面影響,則會導致政策決定在法院的最終裁決中發揮重要作用。這在法官有權強制執行的合同糾紛中很常見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例如,雇員在開始為公司工作時簽署的競業禁止協議,從政策上講可能是不可執行的法官可能會考慮競業禁止協議所涉及的地理區域,以及雇員在其與公司的雇傭關系結束后必須等待找到類似工作的時間,以決定該協議是否可執行。如果該協議的條款特別不公平,基于這樣的政策性判斷,法官可以拒絕執行。政策性判決和法律性判決的區別可以歸結為決策背后的理由來源。如果判決源于對法律的直接解釋,那么它就是一個法律判決。例如,在前面的競業禁止協議的例子中,考慮另一種情況,即協議所適用的司法管轄區有一項禁止競業禁止協議的法律,如果法院根據該法規認為該協議不可執行,則構成一項法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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