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記本和日記賬可以作為精神痛苦的證據。法院長期以來允許原告在他或她受到身體傷害時要求加重損害賠償。最常見的例子是一起汽車事故案件,其中原告因事故而受到身體傷害。原告顯然有權就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傷害獲得賠償。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原告也可以起訴要求加重損害,例如疼痛、痛苦,在這種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可予賠償的法律理論是,被告的侵權行為造成原告的精神損害是由身體損害引起的。
許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在案件到達法庭之前就已得到解決多年來,法院要求原告出示實際的或身體上的傷害,以要求賠償精神上的傷害大多數侵權索賠,如汽車事故,都是過失侵權,這意味著被告沒有采取合理的謹慎措施來防止對原告的傷害。一些法院現在允許原告在他人遭受身體傷害時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例如配偶或親屬。在汽車事故中,如果配偶是事故中的一方,并且他或她遭受了身體傷害,基于所受傷害對配偶造成了精神痛苦,則配偶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金。
醫療記錄在尋求精神壓力損害賠償時可以使用。故意造成精神損害的侵權行為是一種比較新的侵權行為;但是,它在許多司法管轄區得到承認。如果原告能夠證明被告故意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他或她可以要求賠償。侵權行為最常用于原告受到使用武力威脅,但從未實際遭受身體傷害的情況。例如,如果被告威脅要攻擊原告,但事實上從未這樣做過,原告可能仍然因受到威脅而遭受相當大的精神損害賠償。
父母可以代表處理情緒困擾的兒童提起訴訟。為了獲得任何精神損害侵權行為的賠償,原告必須首先對被告提起訴訟,一旦提起訴訟,當事人可以在庭外和解,如果庭外不能達成和解,則需要進行審判在審判中,原告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對他或她造成了精神創傷。證人證言、醫療記錄、日記或日記本通常是證明精神痛苦的良好證據來源。
車禍受害者通常可以獲得以下賠償:這些傷害的結果。
情緒困擾會在事件發生后很長時間內影響到一個人。
情緒痛苦損害賠償金可以補償虐待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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