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倫斯產權制度在歐洲和英國使用。這種財產法于1858年首次在澳大利亞使用,當時南澳大利亞州總理羅伯特·托倫斯爵士,為了解決當時契約登記制度的不完善。當舊制度造成土地出讓金的重大損失時,托倫斯設計了一種新的制度,在這個制度中,該地區所有土地的集中登記處記錄了財產的轉讓和各土地所有人的姓名。然后合法地記錄了這些人的姓名,土地所有者對他們的財產擁有完全的、不可剝奪的權利,防止了對誰實際擁有財產和擁有所有權的混淆。快速查閱土地所有權登記簿可以知道財產的合法所有人的姓名。
托倫斯土地登記系統是19世紀在南方發展起來的澳大利亞。可以理解,土地登記冊是托倫斯產權制度的重點。在這個詳細的目錄中,每個財產都被分配了一個編號,除了所有者的名字之外,還有財產的尺寸和邊界,以及與財產有關的任何法律問題的記錄。保存清單的登記官任何法律上的變更,如所有權的轉讓,都會更新。傳統上,土地所有權登記是紙面的,但在現代,土地所有權登記已改為計算機數據庫記錄系統托倫斯產權制度有三個指導原則:一個是鏡像原則,即登記簿正確反映財產所有權的信息;如果財產被出售,鏡像原則確保登記簿中唯一被更改的信息是土地所有者的姓名。根據簾幕原則產權證書是所有權的主要證明,不需要冗長的文件。還有一項保險原則,如果登記官在正確登記財產時出現任何錯誤,可以從經濟上保護土地所有者免受損失。托倫斯產權制度主要在加拿大使用,在法國,托倫斯的地籍被稱為地籍,并遵循相同的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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