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領域使得LGBT夫婦可以領養孩子。在討論LGBT收養問題時必須理解"兒童最大利益"標準,這是世界上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在審理涉及兒童的家庭法案件時所依據的標準,"兒童的最大利益"標準只是說,法院的裁決必須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出反映兒童的最大利益。這是一個非常靈活的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一般來說,這是LGBT領養辯論的核心問題。反對收養LGBT的人的主要論點是,擁有一個既有母親又有父親的傳統核心家庭會使孩子更好地受益。那些持不同意見的人反對這樣一種觀點,即允許LGBT領養實際上并不能使孩子脫離這些家庭傳統家庭。相反,因為有更多的孩子而不是未來的收養家庭,LGBT父母收養的孩子可以選擇寄養或孤兒院,他們認為,與非傳統家庭相比,這一點顯然沒有那么有益。LGBT社區反對禁止收養LGBT的關鍵點遠遠超出了對孩子的實際影響同性戀和雙性戀者(LGBT)夫婦通常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闡述這一論點,即,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作為父母是一項基本權利,禁止同性戀者領養是對這一權利的侵犯,反對者反對這一觀點,認為同性戀者收養不在這一權利范圍之內,這項權利專門指異性生育,這兩種觀點的全球趨勢都是取消對同性戀者的禁制收養。世界各地的法院都認為允許收養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此外,許多司法管轄區認為,基于性取向而不允許他們收養是違反了準同性戀雙性戀父母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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