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5年通過的聯邦證據規則立法在醫療事故案件中發揮了作用法官麥克奈爾在書面意見中提出了后來被稱為波蘭姆檢驗法的標準,這一標準通常被用作將行為定義為過失的一部分,如果一個醫療專業人員不按照"負責任的醫務人員團體"認為合法的做法行事,那么他或她就是疏忽大意"雖然起源于英國,在美國,Bolam檢驗也用于醫療事故案例。
外科醫生未經患者的特別同意而對其進行了不必要的手術,可被指控為醫療事故。該責任機構不必占多數。少數人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這一少數是由在其領域內被視為合法的專業人士組成的。例如,一名外科醫生用不同于他或她的同事的不同程序治療某一類型的損傷,如果有少數合法外科醫生同意他或她對最好的治療方法。另一方面,外科醫生在戴臟手套的情況下進行手術是疏忽大意的,因為沒有一個受人尊敬的外科醫生會認為這是可以接受的或負責任的。
在手術過程中戴臟手套將被視為疏忽。醫療事故案例通常涉及在一般外行人不知道的專業問題上的糾紛。因此,他們通常會有一位專家證人向陪審團提供醫學科學和實踐方面的信息。在美國,關于專家證言最有影響的先例是1923年Frye訴美國和1993年Daubert訴Merrell-Dow制藥公司。Frye的案件本身并不涉及醫療事故,但它所開創的先例對未來70年的醫療事故案件至關重要。詹姆斯弗萊在向警方供認后,因謀殺罪而受審。弗萊隨后撤回了他的供詞,但無法證實他的不在場證明弗萊的律師試圖提交一份測謊儀測試結果作為證據,該測試表面上證明了弗萊的真實性。法官否認了這一點,弗萊被判二級謀殺罪。弗萊的律師提出上訴,聲稱合法證據被錯誤地排除在外,但是在上訴中,判決得到了支持。哥倫比亞特區巡回上訴法院的Van Orsdel法官寫了一份意見書,列出了后來被稱為Frye標準的內容。排除測謊儀測試是正確的,Orsdel寫道,因為測謊儀所聲稱的能力并沒有被相關科學領域的專家廣泛接受為有效或可靠的,這使得它不適合在法庭上用作證據。在聯邦法院和大多數州法院,Frye標準已被道伯特標準取代,以醫療事故案命名,原告是一群有先天缺陷的人,還有他們的父母,世衛組織起訴梅雷爾·陶氏制藥公司,理由是出生缺陷是由梅雷爾·陶氏產品造成的。原告提交的科學證據支持他們的說法。梅雷爾·陶氏反駁說,原告提交的科學研究報告是一些方法的產物,而這些方法并沒有被廣泛接受科學家們做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即決判決。該案被上訴并最終提交美國最高法院。原告辯稱,聯邦證據規則和1975年通過的立法,取代了Frye中規定的標準,聯邦證據規則規定,被傳喚作專家證詞的證人必須具備其教育、經驗或知識的資格,但這些規則并不要求這種證詞符合公認的科學意見最高法院同意了,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確立了科學證據可采性的道伯特標準。
醫療事故案件通常涉及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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