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電影公司想將一本書或其他作品翻譯成電影時,可以購買轉售權。通常,版權持有人有權發行他或她擁有版權的創意作品的副本。但是,第一次出售原則是指在將某一特定的創作作品出售或贈予他人后,他或她在該復制品上的所有權利均被切斷。這意味著,該復制品的任何合法購買者可以出售或贈予他或她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特定復制品,而無需向著作權人。反之,如果他或她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他或她對該特定的復制品沒有轉售權,任何轉讓都侵犯了版權持有人的獨家分銷權。
專有權包括通過無線電傳輸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權利。音樂和電影數字拷貝的激增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這些轉售權就其本質而言,在沒有任何特殊設備的情況下,很容易以數字形式創建完全相同的音樂或電影副本。因此,轉售權通常不適用于合法獲得的音樂或電影數字副本的副本,除非轉售商刪除他或她最初購買的數字副本。之前,轉售權也包括出租合法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創作作品的權利。然而,在20世紀80年代初,這類業務有所增加,版權所有者認為租賃業務對銷售構成威脅。因此,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都頒布了法律,免除出租此類創意作品的轉售權。因此,任何人將合法購買的創意作品副本出租給第三方,必須首先征得版權所有者的許可,否則出租是對版權所有者專有發行權的侵犯。
出版商通常擁有圖書的轉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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