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嚴格解釋的人反對法官樹立先例和對法律作出例外的能力。這一概念在美國尤其普遍,有些人保守派認為,司法機構已經超越了法律文本的界限。雖然法官有權在案件中考慮減輕罪責的情況,看看類似的法規,并借鑒判例法來對法律問題作出裁決,但嚴格的解釋并不贊成這種做法。如果法規有明確的含義,法官必須適用例如,如果一項活動被法律禁止,法官不能因為某人有正當理由從事該活動而減輕刑罰。根據這一原則,司法部門的任務是執法,而立法部門則負責制定新的法律,消除混亂,主張法律解釋從嚴建設的人,不希望法官在審議法律事務和作出公正裁決時,創造一套可以借鑒的判例法,有限的司法解釋也有其弊端,有些法律不明確或不明確在特殊情況下,很難確定制定法律的人的意圖,尤其是像起草美國憲法的人這樣的人憲法。他們的著作可以提供一些信息,但往往不足以幫助法官運用憲法。法官還可以面對法律尚未想象到的情況,可能沒有任何現行法律,無論是否明確,為達成一項決定和產生一個適當的判決而加以利用。嚴格的解釋,盡管是通俗易懂的,但也可能涉及到法律中具體詞語的含義的混亂的法律爭論。例如,在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國會應"沒有法律"出現了,這可以從字面上理解為禁止通過任何法律,盡管它通常被解釋為限制言論和宗教自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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