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期定價是一種常見的股票定價方法,由買賣開放式共同基金股票的投資公司和基金使用。在遠期定價協議中,共同基金通常根據股票的凈資產價值(NAV)來確定其股票的價格。一般來說,基金每天設定其股票的資產凈值,在主要證券交易...
遠期定價是一種常見的股票定價方法,由買賣開放式共同基金股票的投資公司和基金使用。在遠期定價協議中,共同基金通常根據股票的凈資產價值(NAV)來確定其股票的價格。一般來說,基金每天設定其股票的資產凈值,在主要證券交易所收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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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開放式共同基金股票的資產凈值通常在某個交易日股市收盤后重新計算。如果在基金的凈資產價值定價時間之后下訂單購買共同基金股票,則會產生人爬繩式遠期定價發生時,基金無法按前一天的資產凈值為訂單定價。因此,基金通常進行遠期定價,并根據第二天的資產凈值出售股票。例如,假設開放式共同基金在東部標準時間(EST)下午4:00計算其資產凈值,這在大多數基金。如果投資者在美國東部時間下午4:00定價時間之前購買該基金的股票,投資者將收到該股票當天的資產凈值價格。但是,如果投資者在美國東部時間下午4:00定價時間之后購買基金股票,投資者將收到第二天股票的凈值價格在一些市場,法律要求投資公司使用遠期價格。例如,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要求投資公司,承銷商和交易商在買賣開放式共同基金的股票時使用遠期定價安排。不使用遠期價格合同可能會對基金造成重大的民事和刑事處罰延遲交易是指在基金定價時間過后,允許投資者收到前一天的股價。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是非法的。例如,假設一個受青睞的買家在某只基金的美國東部時間下午4:00定價時間之后下單,如果投資基金經理給買家在美國東部時間下午4:00之前計算的股價,他(她)正在進行延遲交易。延遲交易可以讓遲交者有機會以犧牲長期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為代價,利用定價時間之后發生的事件進行投資。從事延遲交易通常被視為違反了基金經理對基金及其股東的信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