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公司保留其利潤而不是將利潤作為股息分配時,它會擾亂政府;企業所得稅結構有一個通常被稱為雙重征稅的特征。政府實際上對企業收入征稅兩次。一個公司每年提交一份納稅申報表,按公司稅率對凈收入繳納所得稅,然后將凈收入或利潤的一部分分配給股東以股息的形式。政府再次在個人層面對這筆錢征稅,因為股東在提交個人所得稅申報表時必須對收到的股息納稅。
政府對企業所得稅征收兩次稅。公司和股東總是在尋找避免雙重征稅的方法降低他們的總體稅負。公司開始使用的減輕稅收義務的機制之一是保留利潤,而不是將其作為股息分配。這將增加公司的庫存現金,通常會對其股價產生積極影響然后,股東可以出售股票并通過這種方式獲利。他們必須為出售股票支付資本利得稅,但資本利得的稅率通常遠低于對股息的評估。為了打擊這種做法,政府設立了累積利潤稅。當公司超額時,這種稅就開始生效公司無法根據預期的需要而合理化的庫存現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希望在不久的將來支付大量的訴訟和解金,則允許其儲備現金,但是,它不能僅僅為了讓股東避免支付股息稅而囤積現金。一旦公司資金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超過了稅法規定的門檻,它必須按該金額繳納累計利得稅。仍有可能出現公司選擇繳納累計利得稅而不允許股東對股息征稅的情況。稅法在每個司法管轄區都會定期變化。適用于股息、資本利得的稅率,累積的利潤是流動的,為了盡量減少公司及其股東的納稅義務,必須持續不斷地對其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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