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是債權人為了擔保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財產征收的擔保權益。債權人尋求對其債務人的財產施加留置權,以償付債務人所欠的金額。如果債務人出售任何附有留置權的財產,債權人有權在留置權金額范圍內的付款。對該財產設置...
留置權是債權人為了擔保債務而對債務人的財產征收的擔保權益。債權人尋求對其債務人的財產施加留置權,以償付債務人所欠的金額。如果債務人出售任何附有留置權的財產,債權人有權在留置權金額范圍內的付款。對該財產設置留置權以誘導付款,如果這種付款是在不出售物品的情況下進行的,則通常在執行放棄留置權和解除留置權的同時支付債務。放棄和解除留置權將使債務人的財產從債權人的擔保權益中完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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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帶著公文包行使留置權產生于債務人欠債權人錢的各種情況。最常見的情況是,所欠金額來自法院因某種原因而給予的金錢裁決,例如人身傷害訴訟。一旦判決作出,法院將對被告債務人擁有的個人財產施加判決留置權,在被告債務人完全履行判決后,原告債權人可簽署放棄留置權和解除留置權,完全解除財產的判決留置權。根據情況,放棄和解除留置權可以是有條件的,也可以是無條件的。通常,有條件的放棄和解除是在債權人收到付款之前簽署的,并規定在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一定金額后立即解除留置權。無條件放棄和解除是一種不包括條款的協議一般來說,這種放行是在付款后簽署的此外,還可能有一種不同的放棄和解除留置權的方式,這取決于將要支付的部分債務,債權人可以同意在支付一部分債務時,而不是在完全清償后取消留置權。他或她將認為付款是一種良好的表示相信債務人將盡全力最終清償債務,并對從債務人的財產上取消留置權感到舒服,因為留置權的存在僅僅是為了強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