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破產法》第11章和第9章是市政當局申請破產的依據。第9章是聯邦政府幫助市政當局解決債務的制度,為了避免侵犯各州的主權權利,它已經多次修訂,市政府受到保護,不受訴訟的影響,判決被授予債權人,以便協商債務解決。符合...
《美國破產法》第11章和第9章是市政當局申請破產的依據。第9章是聯邦政府幫助市政當局解決債務的制度,為了避免侵犯各州的主權權利,它已經多次修訂,市政府受到保護,不受訴訟的影響,判決被授予債權人,以便協商債務解決。符合條件的市鎮范圍廣泛,可能包括縣和學區,只要它們是由國家控制的。破產法院在處理第九章案件時的權力是有限的。它們不能干涉市政當局使用其財產的權利,而且他們不能干預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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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放在臀部的婦女第9章不同于其他破產規定,因為市政府通常受到法律保護,不能清算其資產并將收益分配給債權人。聯邦破產法院有更多的限制和限制,因為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該修正案禁止聯邦侵犯國家主權。如果聯邦破產法院要強制市政府清算其資產,這也就是為什么破產法院經常被禁止解散市政府,作為對第九章申請的決議。破產法院在這些案件中的三項職責通常是批準市政府的申請,批準債務解決計劃,并確認該計劃正在實施中。市政當局可以根據破產法提交申請來提起訴訟。他們通常還需要在申請書中或在破產法院指示的其他時間提交一份債權人名單和所需的債務細節上訴法院的首席法官通常會指派一名破產法官來審理該案件。在其他破產案件中,法院書記員有責任指派案件。書記員通常負責向債權人和其他人發出第9章申請的通知,這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當地報紙上發布通知。債權人在第九章破產案中往往比在其他破產申請中受到更大的限制。例如,債權人不被允許提出與市政府提議相競爭的計劃。市政計劃通常是強加給債權人的,即使他們不同意,破產法院也不能在破產過程中干涉市政當局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