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向前金服可靠嗎?此前,該平臺已在官網的信息披露頁面,向用戶展示了《重點環節專項審計報告》。下面,將通過審計報告進一步了解向前金服可靠嗎?
兩年前,銀監會曾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下稱“信披指引”),規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行為。同年10月,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更新了《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標準:互聯網金融信息披露個體網絡借貸》,向銀監會進行了整體對標,并細化了指標披露規范。信披指引頒布后,許多平臺都著手落實,但真正能身體力行并符合標準的平臺沒有多少。
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據悉,目前行業的信披透明度參差不齊,絕大多數平臺依然停留在比較淺層的基礎上,例如只披露了公司信息、高管信息等基礎數據。而相對于基礎信息的披露,重點環節審計報告涉及到平臺的核心信息,同時需要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出具報告書,其結果具備更強的公信力,也是出借人參考的重要依據,但很多平臺都沒有做到全面披露,重點披露。
而我們在向前金服官網的信息披露頁面可以看到《重點環節專項審計報告》,該報告委托北京雙斗會計師事務所對向前金服的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情況、資金運用流程情況、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情況、經營合規性情況等重點環節進行專項審計后出具,所有用戶都可以點擊查看。
審計報告顯示,向前金服經營情況良好,業務模式基于點對點的借貸信息中介服務,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沒有為自身融資,不存在期限錯配和超額標等情況,并已全量上線銀行存管。此外,平臺按照互聯網金融有關法規的規定,通過了等保測評三級備案,建立了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復等網絡安全設施。在業務模式層面,平臺在撮合出借人和借款人成交后,按照約定分別向出借人和借款人收取平臺管理費,以此作為平臺運營資金主要來源,并賴以持續經營,各項指標均顯示正常,不存在與網貸行業監管標準不符之處。
       以上就是關于審計報告的介紹了,小編也希望用戶們都可以選擇到可靠的平臺。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物價局規定的價格,要比這個高。 請人做年審報告和稅務鑒證報告,是雙向自愿,主要是考慮對公司的管理起到積極的作用。 獨立審計源自西方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普遍實行職業經理制,主要是供投資者了解經營者的經營狀況。會計師、稅務師都是這方面的行家,他們做報告應該說對公司是有積極作用的,他們創造的的價值或者說節省的成本費用要遠大于收費。 我國規定,有些公司必經審計。稅務鑒證報告是根據當地稅局的規定,一般規定一個最低額度,超過多大規模的要出報告。如果不在范圍內,你可以自愿決定是否做稅務審計報告。 現在再說價格問題。你所謂正常價格,是市場競爭導致秩序混亂,目前我國正在走向規范,你可以協商或者找其他人。一般都是可談的,在你可接受的范圍內。 另外注冊資金是100萬,資產是少于50萬,這里反映了出資的問題,要改動報表。
···································^^····································
物價局規定的價格,莫過于此。 請人做的年度審計報告,稅務鑒證報告,自愿雙向的,主要是考慮到公司的管理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獨立核數師的分離從西方的所有權和管理的職業經理人,通用的系統,主要是投資者了解運營商的經營狀況。會計師,稅務師是這方面的專家,他們做報告,應該說是一個積極的對公司的影響,成本遠遠大于創造的價值的儲蓄或收費。 我們的規定,一些企業將被審計。稅務鑒證報告是按照地方稅務機關的規定,一般規定的最低限度的規模以上的報告。如果不在范圍內,您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做稅務審計報告。 說的價格。你所謂的正常價格,市場競爭導致混亂,目前,中國正在走向規范,可以通過談判或找其他人。談的是一般可接受的范圍內。 另外,注冊資金100萬元,資產不超過50萬,在這里反映的報表要改變的貢獻。
···································^^····································
沒有關系,時間順序都是這樣的,要先申請,然后才能審計,屬于正常程序。
···································^^····································
變更換證之類的,公司自己能做的,就自己嘗試去做一下。如果自己做不了,再請代理去做,這樣就不會覺得代理收費高了。 審計收費的標準,每個會計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報告起步價,2000,3000,5000,....50000不等吧 審計也不是必須的,如果工商、稅務、投標、融資等等有需求的話,那就審計。審計收費一般按照資產總額 千分之2.5的一個收費標準,這里說的是1000萬以下的標準,但也會考慮收入、費用規模來確定。 稅審收費,資產總額1000萬以下是千分之3. 我說的是北京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標準,是最低指導價。
·······································································
我們精選了一下網友答案:
···································^^····································
會計雅苑-會計審計資訊平臺。微信公眾號:CHNCPAS,歡迎關注。
會計雅苑轉載之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本文來自北京證監局。
一、事務所內部治理、質量控制和獨立性方面存在的問題
1.內部管理不完善
一是部分制度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實際指導性,如《印章與證書管理制度》中部分規定未明確各自的適用情形及被授權人員。二是員工培訓管理制度、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等制度執行不到位,部分事項實際執行情況與制度規定不完全一致。三是業務員信息管理系統不完善。四是分所管理不規范,任命分所負責人相關資料中缺少合伙事務管理委員會聘任決議、對分所合伙人的管理情況不統一。
2.質量控制制度執行不到位
一是部分項目審計計劃未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的復核記錄。事務所制定的《項目質量與風險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規定》明確審計計劃由項目經理負責擬定,項目負責合伙人復核批準,其中A、B類項目需經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復核。
二是當得知審計報告用于發債目的時,未按照事務所的制度規定將該項目風險級別從C類調整為風險程度更高的B類,未追加相應的審計程序。
3.獨立性遵循不到位
一是事務所實際每年僅公布一次禁投名單,與事務所《關于禁止員工投資行為的規定》要求不符,該文規定職業道德與風險管控委員會于每年的5月底和12月底定期公布禁投名單,期間如果禁投名單需要更新,職業道德與風險管控委員會應及時公布。
二是個別注冊會計師為與個人存在重大利害關系的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名義上間接持有被審計單位股份,卻為其出具2016年、2017年的審計報告,違反獨立性要求。
三是存在審計人員及其親屬買賣事務所審計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部分事務所甚至存在股東或管理人員違規買賣的情況。
四是部分項目組成員未簽署獨立性聲明。
二、風險評估程序和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1.風險評估程序底稿前后矛盾
底稿風險評估結果匯總表中,記錄被審計單位與并購子公司簽有業績承諾協議,存在業績壓力,可能導致舞弊風險,屬于報表層次風險,但在針對評估出的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應對措施及審計方案中,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無,兩者矛盾。
2.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未掌握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對關鍵控制環節的描述明顯與被審計單位業務模式不符,控制測試結論缺乏審計證據支持。
三、函證程序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函證對象不完整
未對重大預付款項、應收款項進行函證,未說明不予函證的理由。僅抽取了小金額項目執行替代測試,或僅對合同金額實施函證,未對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應收賬款期末余額實施函證。
2.未對函證實施有效控制
一是未取得自然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或其他能證明被函證方身份的審計證據。二是部分詢證函的回函快遞單據顯示收件單位、地址均不是事務所,寄件物顯示為夏涼被等無關物品,寄件人不是被詢證者(部分寄件人甚至為被審計單位),所附快遞單據與詢證函無對應關系。三是以電子郵件方式實施的函證,對方郵件回復“確認”二字,但底稿中未見具體函證內容,也未見對方蓋章的詢證函回函。四是未正確編制往來款項和銀行存款的函證控制表,函證控制表與詢證函記錄的相關信息如函證日期、回函日期、函證方式等存在矛盾。
3.替代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一是對未回函應收賬款執行替代測試時,僅檢查了部分發生額憑證及合同,未對客戶對賬單、期后回款、發貨憑證、運單、驗收單等實施審計程序。二是未說明銀行存款基本戶等個別重要銀行賬戶函證未回函的原因,僅以查驗銀行對賬單作為替代程序,未考慮必要時再次函證。三是在其他應付款函證的替代測試底稿中未見支撐材料。
四、審計項目資產負債類科目存在的問題
1.貨幣資金
一是對大額定期存單被質押、大額現金收付事項、大額未到期銀行保函等事項,未予以關注并實施進一步核查程序。二是銀行開立賬戶清單顯示2017年度有兩個銀行賬戶狀態為正常,但銀行存款明細表中顯示有三個銀行賬戶正常使用,會計師未關注上述差異情況。
2.往來款項
一是對被審計單位應收款沖抵應付款的情況,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也未說明抵銷原因及其恰當性。例如,被審計單位違反會計準則,通過將所承接工程項目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方式,虛增2012年至2014年凈利潤分別不少于3,052.27萬元、6,492.71萬元和15,505.47萬元,對其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影響金額遠遠超出了財務報表整體層面實際執行的重要性水平,會計師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認可了被審計單位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二是在應收賬款金額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被審計單位變更了應收款項壞賬計提政策,下調了壞賬計提比例,底稿中僅附會計估計變更的公告,未對會計估計變更的合理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三是對于既是供應商又是銷售客戶的往來單位,未實施審計程序并分析其合理性。四是對應付款項中涉及業績對賭的股權轉讓款,未充分關注被收購單位的業績承諾完成情況及涉及的或有對價調整、信息披露等事項,且相關事項在審計底稿中記錄不完整。五是對個別客戶的回款異常未予關注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3.存貨
一是在確認版權價值時,未取得部分版權的拍攝計劃,審計底稿中未見訪談記錄,沒有取得與存貨價值確認相關的充分的審計證據。二是實施抽盤日期為2018年1月31日,底稿未見對抽盤日與財務報表日之間的存貨變動情況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
4.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一是被審計單位向被投資單位派出董事,對于其是否構成重大影響以及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恰當,會計師未充分關注。
二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形成,根據后附的資產支持證券情況,本次專項計劃募集12.1億元,次級資產支持證券由被審計單位全額認購,共計8,470萬元,占比約為7%,被審計單位將其計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對上述業務做應收賬款出表處理。對于上述會計處理及披露是否恰當,會計師未予以關注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5.長期股權投資
根據股權轉讓合作協議書,被審計單位進行收購時,股權轉讓溢價款的支付涉及業績對賭,公司未根據該對賭協議合理預計未來將要支付或收到的金額確認或有對價,也未在年度報告中披露該事項,會計師未予以關注。
6.短期借款
未充分關注短期借款的擔保情況,底稿列示被審計單位的短期借款8,000萬元為保證借款,根據后附借款合同,該筆借款由關聯方共同擔保,被審計單位未披露該關聯方擔保,會計師未予關注。
五、審計項目收入和成本費用類科目存在的問題
1.營業收入
一是未充分關注被審計單位的收入確認政策及其合理性。未發現電影票兌換卡、電子碼等產品收入確認政策的不合理和當期收入確認不準確。未分析網絡游戲收入確認方法的合理性,未考慮游戲充值金額與實際消費金額的差異對營業收入準確性認定的影響。
二是未取得營業收入確認的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第一,未關注部分銷售發貨日期早于合同簽訂日期,部分銷售缺少驗收人與驗收日期,部分采購商品入庫時間早于送貨時間的情況。第二,部分項目未取得發票、出庫單、運輸單等證明風險轉移的關鍵審計證據,執行截止測試時,未取得相關憑證。第三,對設有驗收條款的合同確認收入時,未對驗收情況進行核查。例如,驗收條款中規定被審計單位需向客戶提供相關檢測報告、網絡截屏報告、結案報告等供客戶驗收,驗收不合格將減少付款并承擔違約責任,但底稿中未見對客戶驗收情況進行核查的記錄。
三是對關聯方收入審計不到位。關聯交易查驗底稿中對關聯交易列示交易金額并顯示價格公允,但底稿中未見對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例如,某被審計單位子公司94%的收入來自關聯方,且部分關聯方未納入合并范圍,2017年度銷售毛利率達39%,遠高于合并報表18.41%的整體毛利率水平,會計師僅在關聯交易查驗底稿中列示了關聯方金額,未見對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公允、交易是否真實實施審計程序的記錄。
四是對部分項目成本確認進度與收入確認進度不一致的情況,會計師未予以關注并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五是對交易的實質與形式不符、不符合正常商業邏輯等異常情況,未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收入的異常變動未予以充分關注并執行分析性程序。
2.營業成本
一是未關注部分施工項目存在嚴重超期情況,未查明超期施工的原因。二是未對項目成本發生額進行充分的細節測試,且未說明測試標準,部分項目未取得細節測試審計證據。
3.期間費用
一是對成本費用的波動異常或金額異常等情況未實施分析性復核程序。例如被審計單位管理費用審定數為2,677.84萬元,較上期增加203.67%,底稿中未見實施分析復核程序的記錄。二是被審計單位一子公司一月份財務費用——利息收入2,929萬元,金額異常,底稿中未見對利息收入實施分析性復核。
六、其他問題
1.商譽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商譽審定表審計說明中提到對于1,000萬元以上商譽由評估機構評估確認,l,000萬元以下商譽由事務所進行復核測試。在1,000萬元以下商譽進行復核測試的過程中,未見對使用參數的檢查說明,無折現系數11.54%的得出依據及說明,無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所使用方法的記錄,也無2017年預計銷售毛利率與后六年相差較大的相關說明。
2.信息披露不準確
一是被審計單位將持股4%的被投資單位納入合并范圍,原因系附條件的股權轉讓因轉讓條件未達成,被審計單位持有的股權一直未能轉讓,仍按照原100%持股比例將其納入合并范圍。但審計報告中披露持股比例4%,與實際持股比例不一致。
二是管理層在對或有事項的聲明書中顯示對外擔保、商業票據背書及貼現均為空白,但年度報告披露存在商業票據背書或貼現、對外擔保等事項。對被審計單位未將實際情況在或有事項明細表中列示的情況,會計師未予以關注。
 鏈接:北京證監局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9年第1期)
北京證監局會計監管工作通訊(2019年第2期)點擊左下方“閱讀原文”下載。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