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后宮,上至皇后,下到宮女,都是從旗人女子中挑選出來的。
清太祖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的過程中,創立了八旗制度,這套制度是在女真人原來的狩獵組織的基礎上建立的,是軍政合一的制度,兼有行政、軍事、生產等多方面職能。
八旗包括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共二十四旗。內務府包衣三旗則是清皇室的奴隸,二者的政治地位不同。
所以,盡管清初將八旗和包衣三旗的女子都稱為秀女,但挑選的方法和她們在宮中的地位也有所不同。
八旗秀女每3年挑選一次,由戶部主持,可備皇后妃嬪之選,或者賜婚近支(即三代以內、血緣關系比較密切的)宗室;包衣三旗秀女,每年挑選一次,由內務府主持,其中雖然也有一些人最終被逐漸升為妃嬪,但承擔后宮雜役的,都是內務府包衣之女。
到了清代后期,包衣三旗的應選女子就不再稱為秀女,而在挑選宮女時,就明確地說“引見包衣三旗使女”了。能夠成為清廷后妃的,主要是八旗秀女。

挑選秀女的目的,除了充實皇帝的后宮,就是為皇室子孫拴婚,或為親王、郡王和他們的兒子指婚,重要性自不待言。秀女們要走進紫禁城高高的宮墻,也就不那么簡單了,必須經過一道道的考察。
首先,要嚴格審查旗屬與年齡,不在旗的想參加選秀,比登天還難;在旗的想逃避選秀,也是自討苦吃。
順治朝規定:凡滿、蒙、漢軍八旗官員、另戶軍士、閑散壯丁家中年滿14歲至16歲的女子,都必須參加3年一度的備選秀女,17歲以上的女子不再參加。
乾隆五年(1740年)進一步規定,如果旗人女子在規定的年限之內因種種原因沒有參加閱選,下屆仍要參加閱選。
沒有經過閱選的旗人女子,即使到了20多歲也不準私自聘嫁,如有違例,她所在旗的最高行政長官——該旗都統要進行查參,予以懲治。
然而,就在這一規定發布的第二年,閩浙總督德沛上了一道奏折,請求乾隆皇帝允許他年過17歲的兒子恒志與兩廣總督馬爾泰的女兒完婚,但是,馬爾泰的這位千金還沒有參加過選秀女。此事令乾隆皇帝大為惱火,命令德沛立即趕赴京師,當面訓飭。
乾隆二十年(1755),再次補充規定:應閱視的秀女,在未受閱選之前私自與宗室王公結親者,其母家照隱瞞秀女例議處。
至于參選秀女的年齡,根據清宮檔案,到清末光緒年間,最小的是11歲,大的可達20歲。
每到準備挑選秀女的時候,先由戶部奏報皇帝,奉旨允準后,立即行文八旗都統衙門,由八旗的各級基層長官逐層將適齡女子花名冊呈報上來,到八旗都統衙門匯總,最后由戶部上報皇帝,皇帝決定選閱日期。
因為有病、殘疾、相貌丑陋而確實不能入選者,也必須經過逐層具保,申明理由,由都統咨行戶部,戶部奏明皇帝,獲得允準后才能免去應選的義務,聽其自行婚嫁。

當“秀女”二字映入人們眼簾時,人們的直覺是秀女應有沉魚落雁之貌,然而,靚麗的容貌是否是當選秀女的主要標準呢?
清統治者公開的兩條標準,一是品德,一是門第。
清代冊封皇后、妃、嬪的冊文中常常見到的是寬仁、孝慈、溫恭、淑慎,“誕育名門”、“祥鐘華閥”等等。
其中,門第又有著更為重要的作用。眾所周知,光緒皇帝的皇后隆裕的相貌奇丑,但她是慈禧皇太后的侄女,因此成了皇后。
被光緒皇帝視為紅顏知己的珍妃入選時,她的父親是侍郎長敘,祖父是曾任總督的裕泰,伯父是廣州將軍長善,長善又是大學士桂良的女婿,是恭親王奕訢的連襟,因此這對他他拉氏姐妹雙雙入選為珍、瑾二嬪。
這張圣旨更說明了秀女的門第,不僅關系到秀女本人是否入選,而且關系到入選后她在宮中的地位。
同治十一年二月初三日敬事房傳旨:
原任公爵之女著封為妃
將軍之女著封為妃
知府之女著封為嬪
員外郎之女著封為嬪
欽此。
所以,清宮選秀女,絕非選美。
(摘編自《清宮檔案揭秘》,看歷史獲得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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