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不共戴天之仇”,仇恨之深,竟至于不愿跟仇人共處一片藍天下。明代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中講述了一個為父報仇的故事。儒生王良借了族侄王俊的高利貸,因為還債的利息糾葛發生了爭執,王俊酒后居然將叔父毆打致死。王良的兒子王世名是名秀才,在父親臨死前發誓道:“此不共戴天之仇,兒誓不與俱生人世!”王俊仗著錢多,央求族長出面私了,王世名深知如果告到官府,被王俊上下打點之后,肯定不會判他的死刑,因此接受了王俊賠償的三十畝肥田。五年之中,王世名照常跟王俊來往,談笑風生,外人都以為王世名早已忘記了父仇。隱忍五年之后,王世名終于逮到一個機會,仗劍斬下了王俊的首級,到官府自首。官府知王世名乃孝子復仇,有意開脫他的罪名,但前提條件是必須開棺驗明其父的死因。為了保全父親的遺骨,王世名當堂撞死,他的妻子也絕食而死,追隨丈夫而去。
王世名是個儒生,人們通常誤認為儒家缺乏剛烈之氣,殊不知這是一個天大的誤解。人們還想當然地把“以德報怨”的傳統美德加在孔子頭上,認為這是孔子的教誨,其實孔子哪里說過這樣的話!孔子的原話是:“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直”的本義是不彎曲,這里指正直之道。如果別人對你有德,你要報之以德;如果別人傷害了你,你不能逆來順受,忍辱偷生,而是要剛強不屈,采取正直之道去報復仇人。
不僅孔子如此,儒家經典“十三經”之一的《禮記》還詳細規定了各種復仇原則,《曲禮上》篇中寫道:“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國。”父仇不共戴天;殺兄弟之仇,則要隨身攜帶兵器,見到仇人徑直殺掉,不須再回家取兵器;殺朋友之仇,不能跟仇人共處一個國家之內。
《論語·檀弓》載,孔子的學生子夏詢問為父母復仇之道,孔子回答說:“寢苫,枕干,不仕,弗與共天下也。遇諸市朝,不反兵而斗。”意思是兒子要睡在草墊子上,拿盾牌當枕頭,還不能去做官,臥薪嘗膽。一旦在街頭遇到仇人,拿出隨身攜帶的兵器就殺掉仇人。
《公羊傳·定公四年》也說:“父不受誅,子復仇,可也;父受誅,子復仇,推刃之道也。”意思是說:父親無辜被殺,兒子可以復仇;如果父親有罪被殺,兒子為父親復仇就會形成“推刃之道”,即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后者不被贊賞。伍子胥當年為報父仇,率領吳軍攻入楚國都城,將楚平王的尸體從墳墓里挖出來,鞭尸三百,這一行為得到當時人的充分理解和接受。

到了唐代,“禮”和“法”的沖突越來越劇烈。武則天統治時期,出了一樁中國法律史上著名的謀殺案:御史趙師韞在一家驛站里被一名叫徐元慶的服務生所殺,徐元慶隨即投案自首。原來趙師韞擔任縣尉的時候,殺了徐元慶的父親,徐元慶為報父仇,隱姓埋名,終于報了殺父之仇。這樁謀殺案引發了朝廷的巨大爭議:依照律法,徐元慶必死無疑;可是依照古禮,徐元慶又應該受到表彰。連武則天本人都被這個案子深深地困擾。
著名詩人陳子昂寫了一篇《復仇議》,認為禮是使人進步的,而法是維持國家秩序的。徐元慶依法當殺,但他為父報仇的精神可嘉,建議先殺了徐元慶,再大張旗鼓地表彰一番。這個提議巧妙地避開了“禮”和“法”的沖突,案子最后也是按照陳子昂的建議判決的。
一百多年之后,柳宗元也寫了一篇《駁〈復仇議〉》,指出陳子昂的觀點互相矛盾,有罪就是有罪,無罪就是無罪,對同一件事情怎么可以既懲罰又表彰呢?柳宗元認為此案的關鍵在于徐元慶的父親是否無辜被殺,如果是無辜被殺,徐元慶復仇就無罪;如果有罪被殺,徐元慶復仇就有罪。因此,核心在于查清趙師韞是否出于私怨殺了徐元慶之父,若果真如此,徐元慶復仇就是“守禮而行義”,非但不能判罪,反而要無罪釋放,并向他道歉!柳宗元的立論基礎就是周禮關于復仇的規定。
后來,韓愈寫有《復仇狀》,王安石寫有《復仇解》,私力救濟慢慢讓位給了國家法律,“不共戴天之仇”被納入了法律范疇,不過,直到今天,這個話題仍然還在引發爭議。
本書摘自《這個詞,原來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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