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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百合拿兒子當擋箭牌? 明星隱私權與大眾知情權之爭

    隨著4月16日下午白百合正式聲明承認離婚,在娛樂圈引起軒然大波的白百合出軌事件終于告一段落。陳羽凡與白百合在對此事件的聲明之中均表示兩人早已于2015離婚,之所以遲遲沒有公布消息,全然是為了兩人的孩子能夠有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一些娛樂報道認為此舉是用孩子來作為兩人挽回顏面的擋箭牌,既為白百合了免去了婚內出軌的道德譴責,也讓陳羽凡不遭受被妻子背叛的尷尬。當然在沒有足夠的證據之前我們也不能妄下定論,然而這件事卻引起了不少網友的討論,公眾人物以及明星被曝光難道沒有一個界限嗎?娛樂記者曝光明星出軌,是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還是維護了大眾的知情權呢?

    這里我們先簡要的了解一些關于隱私權與知情權的知識。隱私權這個概念起源于1890年的美國,法學家布蘭代斯和沃倫在哈佛大學的《法學評論》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隱私權》的著名論文。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明確的提出隱私權這個概念。在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明確的定義為“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而知情權則是廣泛用于媒體報道的理論基礎,同樣在《世界人權宣言》中也指出:不分性別、種族、國籍、年齡,全人類均應當享有的“傳播權”,包括“知的權利”與“媒體近用權”。“知的權利”指人們有“不受限制、充分獲得資訊”的權利。講到這里有些網友可能會產生疑問,一個具有”知的權利”的人不受限制的、充分獲得明星的隱私是否是合理合法的呢?知情權和隱私權豈不是兩個相矛盾的權利了嗎?在這里我們又要引申出一個叫做新聞自由的概念。新聞自由指政府通過憲法或相關法律條文保障本國公民言論、結社以及新聞出版界采訪、報道、出版、發行等的自由權利。這一概念也可以延伸至保障新聞界采集和發布信息,并提供給公眾的充分自由。由此可見,新聞自由、知情權和隱私權是互有矛盾的。

    大多數公眾人物,特別是明星,因其特殊的身份受到了媒體的重點關注。他們往往會認為個人生活被報道是侵犯隱私,不合法規的。然而新聞界則并不這么認為,他們的觀點是大眾有權知道公眾人物的信息。所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普通人的隱私權是會被區別對待的,并且這種區別被蘊含于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近年來我國的娛樂圈板塊經常被明星的離婚出軌事件占據。從娛樂圈的模范夫婦姚晨和凌蕭肅離婚,到大家耳熟能詳的“好男人就是我,我就是曾小賢”的曾小賢扮演者陳赫出軌。再到文章與姚笛婚外情被媒體曝光,一瞬間明星們的私生活占據了各大媒體的頭版頭條。近期又有林丹在妻子謝杏芳懷孕期間出軌嫩模,王寶強妻子馬蓉出軌其經紀人,大家除了唏噓感嘆貴圈真亂以外是否萌生出跟筆者一樣的疑問:這些明星為何不去起訴這些爆料的工作室以及報道散播消息的媒體呢?

    我們拋開認為炒作以及刻意蹭頭條不談,大部分明星之所以在自己的私生活被爆料后都沒有選擇起訴或者其它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都是因為法律保護了新聞媒體以及廣大受眾的知情權。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相關案件給出的建議: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顯然,娛樂明星與普通人相比,其隱私權的定義以及范圍是不一樣的。與普通公民相比,公眾人物擁有更多的資源和社會關注度。相應的自在獲得了以上利益的同時,他們也有滿足公眾知情權的義務。所以我們大抵可以這么形容,公民享有的隱私權要比明星更加寬泛一些。我國現在沒有對隱私權的定義、界限、限制作出非常具體的規定,但是理論與實踐都認同了對以娛樂明星為代表的公眾人物的隱私權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當很多娛樂明星被當成年輕人的偶像,理所當然應受到公眾的監督。公眾有權利了解其真實面目,有權利了解其丑聞。但是也并不是說明星隱私不受保護。當知情權和隱私權發生沖突時,法律應優先保護隱私權,禁止知情權被濫用,不得以侵害、犧牲他人的權利為代價來支持公眾知情權。比如說白百合出軌事件,視頻與照片都拍攝于公共場所。但如果記者違法進入明星的家庭住所內進行拍攝,則應認定是侵犯了明星的隱私權,如果娛樂記者的跟拍以刺探、偷窺明星隱私為目的,且跟拍行為較為惡劣,甚至影響到了其正常的公共生活,如堵門、近距離跟拍、拍攝范圍擴大到家人(子女)等等,應當認定是違法的。

    我們再來了解一個判例。2007年,甘肅女子楊麗娟因追星致其父在香港跳海自殺。隨后廣州某報刊就此刊登了一篇文章,隨后楊麗娟與其母狀告該報社侵犯其一家人的名譽權。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后認為,楊麗娟追星事件由于被眾多媒體爭相報道因此成為公眾廣泛關注的社會事件。楊麗娟及其父母多次主動聯系、接受眾多媒體采訪,均屬“自愿型公眾人物”,自然派生出公眾知情權。法院認為,南方某報作為新聞媒體對這一社會關注的焦點進行調查,行使報道與輿論監督的權利,并無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涉訟文章即使披露了楊麗娟一家的個人隱私,對于可能的輕微損害,楊麗娟也應當予以容忍。最終法院判決楊麗娟敗訴,由此誕生了確定中國公眾人物權利受限原則的第一案。

    大多數人特別是明星,因其公眾人物的身份受到了媒體的重點關注,往往會認為個人生活被報道是侵犯隱私,不合法規的。然而新聞界則認為大眾有權知道公眾人物的信息。所以公眾人物的隱私權與普通人的隱私權是會被區別對待的,并且這種區別被蘊含于大多數司法習慣中。

    • 發表于 2017-04-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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