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古奇冤?“只因養鸚鵡”獲刑5年?
幾天前,一則《養鸚鵡獲刑5年》的新聞橫空出世,很快被各家媒體轉發,迅速吸引了人們的眼球。消息的源頭,是案件中男子的妻子(網名“80后養鸚鵡獲刑案”)所發的網帖,由二審辯護律師徐昕第一時間轉發后,引發熱議。
(“80后養鸚鵡獲刑案”所發的網帖)
(本案辯護律師第一時間轉發了該帖)
乍一看,“只因養鸚鵡,就被判刑5年”,這堪稱比竇娥還冤的奇案當然引起了網友們的關注和熱議。
可是這些年經歷過太多標題黨、斷章取義、混淆視聽、新聞反轉的網友們,也不那么好糊弄了。網友們很快意識到“80后養鸚鵡獲刑案”帖子里絕口不提鸚鵡的種類和具體的情節,反而大打苦情牌,事情一定不簡單。
(部分熱門評論)
隨著網友們不斷挖掘出來的案件信息,人們才知道,涉案男子并不是因為“養”了幾只“普通鸚鵡”就獲刑,而是因為“非法出售”屬于“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種類的鸚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等法律條款,才被依法判處5年有期徒刑的。
(本案一審判決書)
把販賣保護動物被判刑,故意說成是“養鸚鵡獲刑”,這和“大學生掏鳥案”、“河南農民蘭花案”如出一轍,玩文字游戲模糊案件重點,營造冤案的假象。
大學生多次有針對性地掏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的窩,在網上兜售時也清楚地知道自己所賣的雛鳥是隼,涉案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標準,被輕描淡寫地說成是“在家掏鳥窩”。

在十幾年來一直有人上山盜采野生蘭花牟利、森林公安多次破獲類似案件的地區,一名農民翻過幾座山挖了三株珍貴的蕙蘭,同行者中有供述自己從2015年開始就以販賣蘭草牟利的人,且別的野草不挖獨獨挖了這三株,說明涉案農民明知“野草”是珍貴蘭花才去挖的,卻被春秋筆法描述為“路邊隨手挖野草”。


那么賣鸚鵡被判刑,到底冤不冤?
法律有條款可循,但“冤不冤”更多地是一種主觀感受。和所有引起熱議的話題一樣,這次,圍觀群眾的看法當然也并不一致。
對于這一問題,二審辯護律師徐昕在自己的微博和微信公眾號上,發起了同樣的投票。以扒皮而聞名的“吐槽鬼”記錄了這兩個投票的結果:微博上更多網友認為不冤,微信上更多網友認為冤。
(“吐槽鬼”的網帖)
與此同時,利益不相關、持中立立場的成都商報也針對此事發起了投票,投票的結果則是大多數網友支持一審判決結果。
(成都商報發起的投票)
鸚鵡不是常見的寵物鳥嗎?怎么成了保護動物?
“鸚鵡”是鸚形目三百多種鳥類的統稱,我們常見的寵物鸚鵡只是其中的一種——虎皮鸚鵡。
鸚鵡曾經在世界各地廣泛分布,大多有著色彩艷麗的羽毛、遠超一般鳥類的智商,很多還善學人語、性情溫順,因而從古至今一直是人們喜愛的觀賞鳥類。
不幸的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逐利的盜獵、走私鏈條也隨之壯大,非法寵物貿易讓全球的許多動物都從昔日的種群繁盛變成了今天的岌岌可危,鸚鵡也不例外。目前,很多種鸚鵡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IUCN)評定為瀕危、極危,甚至還有許多種類已經滅絕。
生物的滅絕往往是相互聯系的,例如一種鳥類滅絕,會波及捕食這種鳥的動物和依賴這種鳥授粉播種的植物,很可能造成一個地區的生態失衡。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紛紛制定野生動物植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過去能隨意抓捕、飼養的野生動物,如今再染指,就觸了法律的紅線。
如今,由于寵物貿易對野生種群造成的巨大壓力,幾乎所有種類的鸚鵡,都在我國重點保護動物名錄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保護范圍內。在我國,只有虎皮鸚鵡、雞尾鸚鵡(即玄鳳鸚鵡)、費氏牡丹鸚鵡、桃臉牡丹鸚鵡、黃領牡丹鸚鵡這5種鸚鵡,被列入《54種可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野生動物名單》,私人可以進行交易。其他所有種類的鸚鵡,如果沒有《馴養繁殖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等一系列證件,都是不能買賣的。
案中男子繁殖了許多鸚鵡,應該算是有功啊?
鸚鵡是社會性很強的動物,像本案中這種私人繁殖的鸚鵡后代,根本沒有野外生存能力。試想一個人被關在籠子里養大,沒有上過學,沒有接觸過外界,這樣的人能在社會上正常生活嗎?
很多人都以為,如果一個物種可以人工繁殖,就不會滅絕了。然而理想很美好,現實卻很殘酷。
首先,人工繁殖的數量再多,這些沒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個體,往往對挽救野外種群也并沒有什么用。拿堪稱以舉國之力救回來的國寶大熊貓為例,目前我國正在推行把人工馴養繁殖的大熊貓“野化放歸”的行動,需要眾多專家制訂訓練計劃、堅持長期訓練,才能讓不多的幾只大熊貓學會如何在野外討生活。如果把人工繁殖的鸚鵡直接扔到野外,那就不能叫放生,而叫放死。
其次,人工繁殖往往會按照人的喜好進行選擇,最后導致物種與野生祖先截然不同,例如家雞是目前世界上數量最多的陸生脊椎動物,但它們的祖先紅原雞已經一腳踏進了滅絕的大門。
我們保護動植物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保存這個物種,更重要的是保護生態平衡。人工繁殖得再多,對于保護這個物種、保護這個物種所在的生態環境,都是于事無補的。
又不是野外抓的,難道賣自己養殖的鸚鵡也不行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就明確指出,對于名錄中的物種,馴養繁殖的個體也是受到和野生個體同等的保護的。

為什么要如此規定呢?
對于中大型鸚鵡來說,一只鸚鵡往往要好幾年才長大,長大后相親又很難看對眼,好不容易兩只鸚鵡墜入愛河了,也不一定會生兒育女。一方面,人工繁殖耗費的成本高、時間長,而盜獵野生個體幾乎就是無本買賣,很多飼養者因為缺乏相關知識,面對昂貴的合法合規人工繁殖的動物,和價格相對低廉的走私野生動物,往往會選擇后者。另一方面,人工繁殖的鸚鵡很多都不會求偶、不會交配,難以再產生后代,因此很多非法飼養者就會收購從野外抓來的已經繁殖過一次以上的鸚鵡夫妻,讓它們繁殖后代再出售牟利。
事實證明,人工繁殖并不能拯救野生動物,反而營造了欣欣向榮的寵物市場,進一步刺激了針對野生動物的非法捕捉。雖然人工飼養的鸚鵡很多也能繁殖,但野生個體的交易量仍然居高不下。
以本案中涉及的非洲灰鸚鵡為例,據統計,近50年來,非洲灰鸚鵡的數量已經下降了50~79%,于是就在去年,受威脅物種紅色名錄將非洲灰鸚鵡評定為瀕危,《公約》也將它提升到附錄一,在我國等同于國家一級保護動物。
鳥類對外界刺激非常敏感,在盜獵、走私、販賣的非法貿易鏈條中,將會有九成以上的個體死亡。IUCN的數據甚至顯示,喀麥隆獵人捕捉的非洲灰鸚鵡,僅僅在離開國境之前,就有高達90%的死亡率。
只有當人工繁殖的成本比野外捕捉還要低,才能放開人工繁殖個體的交易。否則,如果法律允許買賣人工飼養的珍稀、瀕危保護動物,必然導致大量野生個體被非法捕捉,然后以“人工個體”的名義出售,這將極大地危害野生種群。
本案中還有其他的疑點嗎?
涉案男子王鵬之妻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稱,2014年4月某天,王鵬在工作單位的車間窗戶上看到一只鸚鵡,就帶回家飼養起來。經網上查詢比對,發現這是一只雄性小太陽鸚鵡,為配種,王鵬又在網上買了一只雌性小太陽鸚鵡,第二年又買了一只非洲灰鸚鵡。雌雄鸚鵡交配后生下很多小鸚鵡,因鸚鵡繁殖能力較強,越生越多,再加上他人贈送,鸚鵡最多時達到51只。

所謂“小太陽鸚鵡”,是綠頰錐尾鸚鵡的一個變種。這種鸚鵡從外觀上很難區分性別,需要非常有經驗的人來鑒別或者通過DNA檢驗鑒別,王鵬作為一個突然撿到鸚鵡、毫無相關經驗、從未打算以此牟利的普通人,能斷定這是一只雄性小太陽鸚鵡,似乎并不簡單。
(維基百科“綠頰錐尾鸚鵡”詞條介紹:“雄性和雌性具有完全相同的外觀”)
王鵬查閱資料的能力非常強,不僅給撿來的鸚鵡確定了品種和性別,還學會了如何繁殖,這涉及到這種鸚鵡的生活習性、適宜條件、配對技巧、常見疾病的應對等等諸多知識。然而,在大量的查閱學習過程中,他卻恰好錯過了所有關于“這種鸚鵡屬于保護動物、禁止無證買賣”的信息,不禁令人唏噓。
王鵬之妻在采訪中只透露了購買一只雌性小太陽鸚鵡和一只非洲灰鸚鵡的情節,與一審判決書所公布的兩次購買行為一致,但是,公安機關還在王鵬家中查獲9只和尚鸚鵡,這也是《公約》附錄二物種。正如貓和狗不可能交配生下小馬駒,小太陽鸚鵡和非洲灰鸚鵡也是不可能繁育出和尚鸚鵡的,這9只和尚鸚鵡的來歷不明。
(本案一審判決書)
王鵬辯稱45只鸚鵡中有他人贈送的,但沒有提供贈送人的具體身份信息及贈送的具體數量。如果王鵬家的小太陽鸚鵡都是由最初撿的公鳥和收購的母鳥交配繁殖而來,則通過DNA檢測必然可以確定它們具有血緣關系,按常理推斷,應該是這些小太陽鸚鵡并不是“親戚”,所以王鵬才會辯稱其中有他人贈送的。但王鵬沒有提供贈送的具體情況,這些小太陽鸚鵡也存在來歷不明。
(本案一審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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