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友說:你是否知道那個曾經朝思暮想,和自己耳廝鬢摩的前任,如今過得可還好?有的人提起前任,會由衷地說一句,ta真的很好,只是我們不再合適了。有的人會咬牙切齒,任何前任的消息都會激起心中的怒意。還有一些人,他們分手后再見亦是朋友,成為我們許多人眼中的不可思議。
而最容易被人們當做談資的,莫過于分手后依舊是朋友的明星們。例如林心如和林志穎,如今各自有著攜手生活的愛人,但見面還能坐在一起談笑;王菲和李亞鵬,曾經以夫妻名義發起嫣然天使基金,如今再次相聚,已是朋友,卻也還是朋友。從情人的親密走向朋友的親密,為什么有的人分手后,可以如此坦然面對彼此呢?

最近,有朋友經歷了一場漫長的分手。在萌生念頭,保持界限,左右搖擺、做伴侶咨詢、冷卻思考等階段過去后,終于下定決心 say goodbye。昨晚卻突然跑來問我:
“分手我們還能做朋友,是不是說明沒愛過?”
我一拍大腿:想啥呢,當然不是。

一段親密關系破裂有多痛,也許經歷過才懂。它可能影響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輕則買醉發酒瘋、變身工作狂,重則上不了班、睡不了覺、吃不下飯,甚至物質成癮、辭職休學、留下創傷……
友心人的舊文《我放不下這場愛,是因為我被戳中了痛處》中曾說過:心理學者 ArthurAron 及其同事發現,當人們進入一段親密關系,二人的“自我”會相互交織。
換句話說,我們開始把戀愛對象當做自己的一部分——把自己的特質與伴侶的特質,自己的記憶和伴侶的記憶,自己的身份與伴侶的身份融合。在一定程度上,兩種自我的這種重疊可以是一段戀愛關系中很好的一部分。不過這也同時意味著,當這段關系不幸結束了,失去戀愛伴侶時也會導致自我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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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想而知,在這種腦子“不太清醒”的情況下,我們很可能想要繼續和前任做朋友,或是約定了友好如昨日,但是,在分手后的數周至數月間,人們會在“心理彈性(Resilience,又稱復原力)”的幫助下慢慢好起來,這是一系列能幫助我們每個人在遭受重大壓力和危險后較好處理、盡快恢復的特質和能力,幫我們找回獨立的自我,向前看。我們會逐漸放下對上段感情的依賴,不會繼續深陷負面想法。
戀愛確實會提高大腦某處的快樂閾值,但這過程并非不可逆的,就像習慣了大魚大肉的刺激,忽然回到清湯掛面的日子,一開始可能會渾身不舒服,但久而久之,也沒什么敵得過時間。再加上還有大腦自然的遺忘過程輔助,再美好的細節也會隨著時間流逝黯淡下去。十年過后,不痛不癢。
除本身特質之外,要問為什么沒能和 ex 成為朋友,還可以有很多原因,我給你數數:
① 不在一個世界。相愛前本來就不在一個圈子,也沒有趁著親密關系發展出共同圈子,或是分開后去了不同的圈子,沒有強聯結的熟人交集。
② 見不得別人好。口頭祝對方幸福,但好像對方離開我過得不好更讓我暗自高興呢,科科。
③ 我心已死,別來煩擾。
④ 人渣!!!我見一次打一次,還朋友呢!
⑤ 對不起,我太忙了。我就是因為沒時間和前任談戀愛才分手的,更別說和前任交朋友了……
⑥ 這還需要理由么?有句話說得好,手機不夠好玩嗎,愛好不夠多嗎,沒事談什么戀愛?同樣道理,朋友不夠多嗎,現任不夠好嗎,和 ex 做什么朋友?
綜上所述,分手后做不成朋友,大多數時候是因為,我不想唄。
人渣(picture from travel.sohu.com)
但是,朋友們,別忘了這篇文章是幫那些和前任保持良好關系的人找找“科學原因”的。既然很多人分手后都“沒必要”繼續做朋友,我們就再來看看那些“有必要”的是怎樣的。

最近,奧克蘭大學的兩位研究者 Justin Mogilski 和 Lisa Welling 找了五百多人給“什么會讓分手后的兩人想要繼續做朋友?”這個問題的條目打分,條目里包括 153 個可能會這樣做的原因。
注意,這里的被試都是很直的直人,而且起碼都分過一回手。心理學家順便還測試了他們的陰暗人格特質,包括體驗負面情緒的傾向、對人敵意(攻擊性和傲慢)、感覺尋求傾向(找新鮮感和刺激)的程度。
經分析,分手后保持朋友關系的原因可概括成7個分類:
1. “這段關系讓我成為了更好的人。”
——信賴與緬懷
分手不一定會讓彼此面目可憎,也許對方還是你心目中那個可靠、耐心、懂得傾聽的人。畢竟相處久了,比任何人都了解你,在關鍵時刻也能給你建議指條路。或是你們價值觀和愛好相仿,力撐彼此的理想,哪怕失卻唯一,也難得相知一場。
這也是被試們選出來最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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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留著有用啊~”
——現實中的好處
傳說中某些前任很有錢,出手闊綽,還會帶你出入上流社會場合。有人可能會想,盡管失去了這條大魚,但能釣上同個池塘的其他大魚也不錯。就算沒那么多錢,也可能有其他“剩余價值”,譬如肯幫你修電器、拉人脈,給生活和職場帶來便利。
還有些前任看著就像潛力股,前途光明,你準備暗中觀察,興許有天能派上用場。總之,這個世界是屬于心機boy/girl的嘛,btw,外傾性和敵意程度更高的孩子越覺得現實利益很重要。盡管這一點整體上是被試們覺得最無關的因素,但看看也挺漲姿勢的。
3.“沒有得你的允許我也會愛下去”
——吸引力持續在線
分手后總有人不愿眼睜睜看著對方從自己的生命里徹底消失,沒事就刷一波存在感,想挽回也罷,還試圖惹對方的新伴侶吃醋,真是癡心不改呢。網絡上各個版本的《復合指南》也可謂道行高深,在此敬那些執行力 MAX 的前任!當然也有愛逞強的,明明沒有翻篇,卻要裝作若無其事,假大方。面子是掛住了,這種朋友關系,卻似乎越體驗越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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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都一起創業養孩子了,哪能說斷就斷”
——后代撫養及共同資源
如果讓你們分不開的是孩子和事業,那還算值得慶幸,但也有人是共同背負債務的。另外還有一小撮人選擇“婚后同居”甚至“隱瞞離婚”,聲稱是為了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而在一起,實際原因卻不一定是這樣。
5.“不愛更坦然”
——吸引力下架了
港真,假如你已經由內而外地放下了這段愛,也確實沒什么好絕交的。不管是剛在一起沒幾天就分手,還是本來就只打算蜻蜓點水試一試,還是性吸引為 0 沒啥超越友情的沖動了,反正“不愛就不痛”,不痛也就可以坦然相處了嘛。
6.“分個手,總不見得拆了社交圈吧?”
——維持原有社會關系
“我們有很多共同朋友,不可能每次特地單獨約呀,也不想出來讓其他朋友尷尬不好做。”還記得《老友記》里 Ross 的妻子要求她和 Rachel 絕交嗎?所有朋友都表示這不公平,Ross 和 Rachel 認識那么多年,而今六人組玩得這么好,怎么可能?Ross 雖也下定決心要絕交,但最終的選擇卻仍是和妻子分手(當然不止因為這個原因)。在第十季的結尾,終于和女神 Rachel 重修舊好(嗯,意味深長地一笑)。當然咯,現實中這條原因最經常被用作和前任藕斷絲連或保持友誼的借口,交友需謹慎。
picture from 《老友記》
7.“前任也是有默契的炮友嘛。”
——性需求
雖然不在一起了,可還是想要不時欣賞 ta 優雅的弄皺床單的技巧。你懂的。
大家為啥要點開這篇文章?如果不是你,而是你對象恰好有一個關系密切的前任,那你看到這里可能就有點方了。
不要方,抱緊我。你可能想知道,那人們分手后真的恢復成單純朋友關系了嗎?
2005年CarlSchneider和DavidKenny做過一項針對異性戀群體的有趣研究,比對人們和前任的友情和普通異性純友誼到底有何分別。
結果顯示,兩種關系還是很不同的,ex之間的友情存在更多依戀和浪漫成分,但是整體質量顯著更低。而異性純友誼整體質量更高,也有更多積極品質。所以說,“前任情”確實包含著某種程度的戀戀不舍,并不全是純友誼。
總的來講,分手后保持聯系,是因為人們還能繼續和ex交換大量資源,比如關愛、社會關系、地位、資訊和利益。另有研究表明,在觀念開放的荷蘭,50%的伴侶離婚后的2-10年間仍然相互往來。
好吧……作為一個基本不和ex保持聯系的人,我也不知道為什么我那么能共情研究者歸類出來的七個理由。另外我還想到了保持友誼的其他“功能”,比如:我ex心理狀況不佳讓人擔心,我要請ex海外代購,我還打算以后結婚請ex們湊一桌展覽呢,ex是我右手總不能剁了吧,等等……
picture from 《前任攻略》
看到這里,如果你也和某個前任仍然保持聯系,主要會是因為哪個理由呢?
不管怎么說,回到開頭的問題,愛沒愛過自己最清楚。分手后是否值得做朋友也是你自己最清楚。在時過境遷后,哪怕淪為一個可刪可不刪,可加可不加的社交網絡好友,也沒什么大不了的,反正都已經過去了。
最后,祝各位讀者最終都和愛的人在一起,也祝全天下所有爛前任,都孤獨且長命百歲吧。
- end-
作者:砍妹
心理學出身;科普工作者
參考文獻
Justin K. Mogilski., Lisa L.M. Welling. (2017). Staying friends with an ex: Sex and dark personality traits predict motivations for post-relationship friendship. Personality and Individual Differences, 115,114-119.
Carl S.Schneider., David A.Kenny. (2000). Cross-Sex Friends Who were Once Romantic Partners: Are they Platonic Friends Now?Journal of Social and Personal Relationships, 17(3), 451-466.
Tamar F. C.Fischer., Paul M.de Graaf., MatthijsKalmijn. (2005). Friendly and Antagonistic Contact Between Former Spouses After Divorce.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26(8), 113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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