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期食品還能開賣?中美兩國法律規定不同
一則“美國70歲富豪(大叔)開超市,專賣(快)過期食品”的新聞在網絡廣泛傳播。

神馬?過期食品不是應該作為垃圾扔掉嗎?美國人居然窮到吃過期食品的程度了?
在我國,人們認為,“食品過期”就等同于變質和不安全,應該扔掉。而且,我國法律也明文規定商家不能出售過期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七款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給予相應的處罰。
然而,在美國,法律并沒有強制規定商家不能出售過期食品。美國食品藥品監督局(FDA)就明確指出:“按著法規,除嬰幼兒配方奶粉外,FDA并不禁止商店出售超過標簽上標注過期日期的食品。”
即便如此,美國的多數民眾仍會選擇扔掉過期食品。比如,由美國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和哈佛食品法律和政策事務所于2013共同完成的一份報告發現,基于食品標簽標注的“保質日期”,高達90%的消費者紛紛扔掉了那些“過期”食品,哪怕僅僅過期1、2天。
這也說明,即使在美國,大多數人也并不真正了解食品標簽上標注的各種日期真正的含義,被制造商炮制的這些日期給誤導,造成巨大的浪費。
你了解食品包裝上“過期”、“保質期”、“最佳食用期”等等這些各種“日期”背后的秘密嗎?
“拇指法則”

你可能見過工匠經常會瞇起一只眼睛而用睜大的另一只眼睛瞄準自己翹起的拇指瞅半天,有時還會不厭其煩地多次重復。工匠們在干什么呢?他們在用自己的拇指作為標尺在進行一種并非十分精確的測量和估算。
這大概就是“拇指法則”("rules of thumb")真正的來源。
但是,也有說是源于一條古老的英國法律,實則是一種以訛傳訛,說男人只要用不比他自己的拇指更粗的棍棒毆打他的妻子和孩子們,就是合法的。
在此,我們并沒有興趣探究這條法則的出處,我們只需要明白人們日常生活中很多事情是不可能或者不要求精確的,很多時候事實之外還需要依賴人的經驗或感覺來做出判斷。
在尚不能獲取足夠多的事實的年代,人們依賴這個法則來做加法以補充事實的不足;而在事實“過剩”的今天,人們又不得不用這個法則來做減法。
比如,我們要減肥,要控制飲食達每天1200大卡低熱量標準,事實上我們并不可能精確計算、也沒有必要十分精確知道我們飲食所含熱量,而僅僅是基于固有的一些知識加經驗的大概判斷足矣。
這就是“拇指法則”,也叫“經驗法則”的實際應用。
事實上,我們每一天都無數次的重復使用這一法則來做判斷并指導我們的生活。
食品包裝上的各色截止日期
今天,我們討論的食品標簽上的各種截至日期正是這種“拇指法則”的產物。
你不必驚訝,這并非筆者的杜撰,是再實在不過的事實,正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在一份告消費者的文件中說的那樣:“消費者應該明白,所謂過期日期僅僅是一種簡單的‘拇指法則’”(Consumers should be aware that expiration dates are simply "rules of thumb")。
食品標簽上除了標識過期日期(Expiration Dating,或expired by)外,還可能標注保質期(Shelf Life)、貨架期(sell by)、使用期(use by)和最佳使用期(best before)等。
這些日期并不意味著是否安全,告訴消費者的僅僅是產品的新鮮度信息。貨架期僅僅是銷售商和制造商約定的最后的出售日期;保質期、使用期和最佳使用期也僅僅意味著在此日期之前產品可以保障其“最佳品質”。
唯一值得注意的是過期日期,往往提示舉例食物的變質時間更近,雖然并不直接意味著變質腐敗和不安全,因為影響食品變質與否的因素,除時間外,還包括原本的質量、處理過程、防腐能力和保存條件等多種因素。
各種日期由誰確定
以美國為例,現行法律并不強制食品標簽上標注過期的日期,但是同時又規定制造商和銷售商具有保證產品安全性的職責。這樣,制造商或者行業協會為了保障產品的安全,自愿協商約定了商品使用的各種過期日期。
也就是說,食品包裝上的各種日期是制造商或者其行業協會自愿制訂或者協定的。
這些日期是如何確定的
沒有完全一致的規則,除了“拇指法則”。當然制造商制訂這些日期是建立在一定實驗室數據基礎上的,另外還考慮來自消費者、市場各方的經驗認知和意愿。像消費者的愛好、消費習慣,以及經濟因素考量。比如貯存、運輸和對于產品品質的影響等各種因素綜合考慮的結果。
商店可以出售“過期”商品嗎
如上所述,我國法律明令禁止商家出售過期食品。

美國在這方面的法規跟國內并不相同。FDA在一份問答性文件中明確指出:“按著法規,除嬰幼兒配方奶粉外,FDA并不禁止商店出售超過標簽上標注過期日期的食品。FDA也沒有要求生產商把諸如‘expired by’、‘use by’或‘best before’等日期標注在標簽上,原因很簡單,這些日期完全是由制造商決定,并不具有任何法律意義”。
并進一步解釋道:“美國食品法的精神是,在美國出售的任何食品必須合乎衛生和適宜食用的標準,并不因為生產商標注上各種日期,消費者在這些各種日期期限之前或者之后進行消費而免除制造商保障食品安全性的義務”。明確指出食品標簽上的各種日期與安全性無關,對于銷售商同樣不具有約束力。
如何確定“過期食品”的安全性

克利夫蘭診所的專家建議,制造商給出的各種日期是“拇指法則”的產物。消費者在確定過期食品的安全性方面,可以同樣使用“拇指法則”,即“你的常識是判斷食品的安全性的最好方式,而不是盲目依靠標簽上標注的日期”,“讓你的常識和你的感官來作為你判斷的向導——如果某樣食品聞起來臭了、餿了,看起來顏色變得可疑,那么,你應該毫不猶豫的把它扔進垃圾箱。”
藥品和化妝品
同樣原理,藥品和化妝品標簽上標注的各種日期(藥品僅有有效期)的確定同樣遵循“拇指法則”,對于化妝品是否可用你同樣可以使用”拇指法則。
對于藥物,我們還是應該遵從“安全第一法則”,不要使用超出“有效期”的任何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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