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一架埃塞俄比亞的波音767客機,原計劃飛往羅馬,結果中途報告被劫持,最后降落在瑞士的日內瓦國際機場。隨后,瑞士警方順利解救了全部乘客,而劫機者實際上是該航班的副駕駛,他是趁著機長去上洗手間時,接管了飛機的控制權,然后鎖上的駕駛艙的門,直飛瑞士,才鬧出了這么一件滑稽而危險的事情來。
該男子聲稱,他的目的是為了向瑞士政府申請避難,而不是為了傷害乘客,但瑞士警方還是當即將其逮捕。
那么,作為該航班的合法駕駛員之一,可以成為劫機犯嗎?如果是航班上的所有飛行員,一致決定(或者默許)改變飛機航線,降落到計劃外的其他機場,又算不算劫機行為?
這還真是個有趣的問題。
什么是劫機?
關于“劫機”的定義,各國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然而,劫機又往往是一個跨國的犯罪,比如:一架在A國登記注冊的民航客機(屬于A國的某家航空公司),從B國起飛,預定飛往C國某機場,結果被一名國籍為D國的嫌疑人,在E國領空內劫持,最終降落在F國某機場。從法理上說,上述國家似乎都對此案有刑事犯罪的管轄權,倘若各國對此行為的認定不一致,就很容易出現扯皮的現象,更有可能因此讓劫機者脫罪。
而劫機的危險性、危害性自然不用贅言,沒誰會希望坐飛機給坐到摩天大廈里去的;航空公司更是對這種犯罪深惡痛疾,老是發生劫機,誰還敢再坐飛機啊?
解決之道,就是大家坐下來商量,擬定一個共同認可的規則,對劫機這種行為采取一致的態度與標準。實際上,國際上先后簽訂了3個重要的國際公約對此進行規制,以其簽訂地點,分別簡稱為《東京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海牙公約》。
其中最早的是《東京公約》,全稱《關于在航空器內犯罪和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于1963年在東京簽訂。在該公約中的第一條中,明確規定了其適用范圍,即:
“可能或確已危害航空器及其所運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或者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
換句話說,該公約的締約國,就此對“什么是劫機”這個問題達成了共識:只要可能對飛機、乘客的安全造成威脅,或者可能破壞飛機的正常秩序,就被視為犯罪,各締約國據此都應采取行動加以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規定,并未限定劫機行為的主體。也就是說,飛機上的任何人,只要行為符合上述規定,即可被視為實施了劫機行為,并不需要特定的身份,即乘客、機組人員、非法潛入航空器的人,都可能成為劫機者。
同時,該規定也沒有限制行為者的動機。某人無論是為了勒索財物,還是要挾當局滿足某種政治目的,或者僅僅是為了逃亡某個特定的國家或地區,只要是實施了上述行為,就應該被認定為犯下了劫機的罪行(當然,也可能是未遂犯罪)。
副駕駛,可能劫機嗎?
對照上述定義,再來看看埃塞俄比亞這個案件,就很容易得出結論了。
很顯然,這名副駕駛,是采取了暴力手段(飛行中鎖上駕駛艙的門),妨礙了合法機長對飛機的正常控制,正是公約中規定的“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當然是涉嫌劫機犯罪。
同時,該公約的第11條,規定了“如航空器內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了干擾、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將犯此類行為時,締約國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恢復或維護合法機長對航空器的控制。”據此,瑞士警方有權也有責任,將這個倒霉的副駕駛制服、抓捕,盡快讓合法機長重新接管飛機的控制權。
機長,可能劫機嗎?
那么,假定鎖上駕駛艙門、改變預定航線的,不是副駕駛,而是機長本人,又該如何處理呢?
在這3個反劫機的國際公約中,對于航空器合法機長(或主飛行員)都賦予了一定的特權,即當機上某個乘客或其他機組成員意圖不軌時,機長可以授權其他乘客、機組成員將其制服,并在降落后移交機場所在國的司法機關處理。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機長在客機上就可以無法無天,更不意味著機長就不能成為劫機犯罪的主體。
這是因為,即便是機長本人,也必須遵守駕駛艙內的操作規范,不能隨意剝奪其他飛行員的操縱權,更不能以危險操作來逼迫其他機組成員按照其意愿變更航線;否則,同樣是“危害航空器上的正常秩序和紀律的行為”,依然是劫機犯罪。
實際上,這種事情雖然很罕見,但卻真的發生過。比如,1998年10月28日,國內某航空公司的機長、正駕駛員袁斌,和其妻子徐某,在執飛從北京飛往仰光的CA905次航班時,突然告訴副駕駛文某,自己要把飛機開到境外去。見文某不愿配合,袁斌就猛踩方向舵,致使飛機發生劇烈抖動,并說如果正副駕駛的操作不同就可能機毀人亡,以飛機和乘客的生命安全來要挾副駕駛。最終,該客機成功降落我國臺灣省的某機場,而袁斌和徐某,則在2001年被遣返回大陸,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整個機組呢?
假設一種更極端的情況,整個機組,包括機長和副駕駛等人,都偷偷商量好了,就是要把民航客機給開到計劃外的其他地方降落,沒有采取任何暴力手段,算不算劫機?
答案是:估計還得算。
這是因為,任何民航客機,在起飛前都需要向航空管制當局報備飛行計劃,經過批準之后,方可按照計劃實施飛行。當然,飛行過程中可能會遇到各種突發狀況(如降落地點能見度太低、下暴風雪而無法降落,或飛機出現故障、燃油不夠、乘客突發急病等原因需要提前降落)而改變計劃,但除了這些不可抗力之外,未經航空管制當局批準,任何人也無權擅自變更飛行計劃。
換句話說,哪怕是整個機組意見一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也不能隨意改變飛機的航線,降落到預定之外的機場去。
這其中的邏輯,是將整個民航飛行的秩序,以及全體乘客的生命安全(臨時改變航線,機組成員未必熟悉目標機場的環境條件和降落要領,很可能會在降落時釀成事故,甚至可能會給其他還在跑道上的飛機帶來危險)置于機組成員的個人意志之上,因此對這種行為也采取零容忍的態度。
當然,這種情況非常之罕見,本文作者也未查到有“全體機組成員協商一致劫持民航客機”的案例,所以只能是依照國際公約的精神,來對這種假設的結果進行推測了。
結語
劫機,無論是出于何種目的,都可能給飛機、乘客帶來極大的危險,也嚴重的破壞了航空秩序,造成了無謂的恐慌與消耗,所以是各國都嚴厲懲治的犯罪行為。任何企圖劫機的人,所獲得的不會是接納和庇護,而是鐵窗后漫長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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