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8.31產婦跳樓事件繼續發酵
9月6日凌晨,涉事的榆林市第一醫院發布有關情況的再次說明,出示證據證明是家屬再三拒絕產婦剖腹產的要求,造成產婦情緒失控跳樓自殺。
然而,視頻監控顯示,產婦兩次“下跪”其實是對疼痛反應的“癱倒”。院方畫蛇添足式的撒謊令輿論導向發生根本性逆轉。
然后有媒體報道稱“主治醫師已經被停職配合調查”,其實是一個很正常的程序,然而媒體卻在暗示“醫生有問題”。
最新的消息是,衛計委高調宣布將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衛計委作為專業職能部門,所能處理的只有當時醫院和醫護人員。在目前事實不清楚(警方的調查尚未給出結論)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衛計委要如何嚴肅處理?
那么,從醫學專業視角來看,導致產婦死亡的最終原即事件最大的責任方,那么這個殺手到底是誰?
剖腹產,是決定性因素?
事件一開始,院方就拋出“家屬多次拒絕產婦和醫生剖腹產終止妊娠的請求,導致產婦難以忍受巨大疼痛,情緒失控而跳樓自殺”的說法。并且,部分醫療文件的確證明家屬在一定程度上堅持自然分娩的意愿。院方為了進一步證明自己的說法,在第二次情況說明中甚至不惜謊稱“產婦兩次跪求家屬允準其剖腹產請求而不得”。
家屬則對院方的說法做了針鋒相對的回應,堅稱沒有堅持必須自然生產的主張。開始,家屬一面之詞言證顯然沒有院方醫療文件的書證證據性更強。然而,在院方拋出視頻截圖謊稱“產婦兩次跪求”,家屬則以視頻做出有力反擊。
這樣一來,撒謊的院方顯然明顯處在輿論的下風。
然而,是不是選擇剖腹產是導致產婦選擇自殺的決定性因素嗎?
顯然不是。
懷孕分娩原本是人類繁衍后代的一個自然生理過程,健康成年人不可能不能忍受自然順產帶來的疼痛。
而且,從目前公布的醫療文件看,該產婦的確不存在剖腹產的硬性指征。而且,事實上,分娩過程除了產婦感覺到“不能忍受的”疼痛外,一切正常,很順利的進入關鍵的第二產程。
按照一般的規律,初產的第一產程在幾小時甚至長達接近20小時,雖然疼痛程度不如第二產程劇烈,但確實最難煎熬的。第二產程雖然疼痛程度大,但是通常持續時間卻短得多,一般在十幾分鐘到不超過2小時。
而且,如果第二產生持續時間長可能會對孩子產生一些不良影響。因此,一旦這個過程不順利,醫生通常會采取醫療干預措施,盡快結束這個過程。
干預,其實就是幫助孩子盡快娩出,這也是負責自然分娩者被稱為“助產士”的原因。
總之,該事件中的分娩過程是順利的,沒有剖腹產指征,醫院的處置沒有問題。
家屬即使一直堅持自然分娩,最多是有點“薄情”,也不會對分娩產生根本性影響。
因此,是不是轉做剖腹產結束妊娠并不是該悲劇發生的決定性因素。
分娩之痛有多痛,可以導致產婦自殺嗎?
人們往往把分娩的疼痛說的異常恐怖,不堪忍受,是天下致痛。事實上,這明顯夸大其詞。
我們知道,疼痛是傷害性刺激在大腦產生的一種主觀感覺。雖然,疼痛程度通常與傷害性正相關,但并非是平行的。
而且,人體本身又多種途徑的內源性止痛機制,比如內源性鴉片途徑、內源性大麻機制、下丘腦-垂體-腎上腺的神經內分泌機制等。嚴重的疼痛刺激或者在敏感者,疼痛甚至對疼痛的恐懼可以引發血管收縮舒張的紊亂而導致暈厥失去意識。這就是所謂的“疼暈過去”,或者“疼痛過敏”(跟暈血、暈針相同的機制)。
因此,正像俗話所說,人沒有享不了的福也沒有受不了得罪。同樣的,人也沒有承受不了的疼痛(這不是冷血,而是科學事實)。
疼痛,真正折磨人的并非疼痛本身,而是疼痛伴隨的不良情緒。這是進化得來對于疼痛這種保護機制的強化,動機是促使人們強化愿意產生疼痛的危險因素。
人們對由杏仁核主導的不良情緒并不陌生,日常被人輕輕指責一句都會產生不快甚至郁悶半天。像劇烈疼產生的腭裂情緒體驗之折磨人就可想而知了。
分娩最劇烈的第二產生的疼痛,在目前常用的總共3等10級疼痛數字評分量表中通常被評為7到8級。
一般對8級疼痛的描述是:
恐怖。疼痛如此強烈,讓人難以保持清晰的思維,往往發生嚴重的人格改變。如果疼痛一直存在很長時間,經常會使人產生自殺的念頭,有時甚至會嘗試。
當然,對于少數對疼痛特別敏感的人來說,分娩之痛可能會有更加壞的感受。疼痛發作時,導致產生自殺沖動也不是不可能。
但是,卻不會真正導致自殺行為。
產婦的心理問題才是真正罪魁
然而,請注意,分娩的疼痛多數時候是陣發性,只有孩子娩出產道的過程才會有一段連續疼痛。但是,總體上是急性陣發性疼痛。
劇烈疼痛發作時,人的思維會變得不清晰,情緒會不穩定甚至躁狂發作,行為會受到干擾變得不理智或者不能。比如,我們急性腹瀉時,急性腹痛發作時都很難堅持走路。這也是,視頻中產婦兩次被疼痛襲擊癱倒在地的原因。
因此,即便這位產婦對疼痛特別敏感,心理特別脆弱,不能忍受分娩的疼痛,產生自殺的意念。
但是,這種沖動也只能產生在疼痛發作之時。
這時,即使她真的想要將自殺的意念付諸實施為自殺行為,劇痛發作之時也是完全不可能的。
因此,如果該產婦的確是自己攀上窗臺跳窗自殺,那么也只能是發生在疼痛發作的間期,這個時間產婦思維理應是“清醒的”,行為理應是“理性的”。
那么,是什么讓“清醒”、“理性”的產婦做出自殺的決定并付諸實施了呢?
要知道,自殺的決策是如此的荒誕、違背“天理人倫”。
正常理智的人,行為是經過權衡利弊后做出,那么是一時沖動這種權衡不呢么完美。
該產婦自殺權衡的一頭是分娩疼痛和對于這種疼痛的恐懼。另一頭,是產婦自己最最可珍惜和寶貴的自己尚未出世的孩子的生命和自己的生命,即使不考慮對其他親人帶來的傷害。
顯然,能做出這種荒誕決定的,絕對不會是清醒理智的正常人,只能是思想意志被外力所挾持綁架的處在病態心理的人。
目前的資料顯示,該產婦沒有精神病史。那么綁架她意志的魔鬼只可能有一個,那就是抑郁癥——妊娠期抑郁癥。
妊娠期抑郁癥,該浮出水面了
前段時間,湖南哺乳媽媽攜兩幼子跳樓事件給公眾上了“產后抑郁癥”的一課。
但是,妊娠期抑郁癥遠比產后抑郁癥更常見。據統計估算,妊娠期抑郁癥發生率在經濟發達國家中為7-15%,在貧窮國家則高達19-25%。相比之下,產后抑郁癥發生率在10%左右,很大部分產后抑郁癥實際上發生于懷孕期間。在有情緒障礙史的孕婦在妊娠期復發的比率更是高達50%。
我們知道,女性本身是抑郁癥的危險因素,而孕產期抑郁癥發生率高于任何其他時間。但是,人們往往以“懷孕了脾氣變壞”忽略掉其中真正的抑郁癥患者。
孕產期為什么容易發生抑郁癥?原因有很多。
對于女性來說,懷孕是人生最大最重要的事件。大多數女性歡迎懷孕。但是,懷孕本身給女性帶來很多現實的和未來的生理心理和生活方面的改變,總體上壓力遠遠大于喜悅和動力。
而且,生理上講,孕產期間生殖激素、下丘腦 - 垂體 - 腎上腺激素的劇烈變化,都應證明更易于抑郁癥的發生。
加之,原本抑郁癥患者在孕期由于擔心藥物的不良作用多數都會停用抗抑郁藥物,這也加大抑郁癥復發的可能。
總之,系列因素導致女性在孕產期最容易發生抑郁癥。
抑郁癥是社會自殺的最主要原因,這事人盡皆知的常識。
當然,婦女懷孕期間因為抑郁癥而自殺的風險很低,但是并非不可能發生。
綜上,該事件中導致該產婦自殺的罪魁最大,也幾乎是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其心理問題。最有可能的原因就是妊娠期或圍產期抑郁癥。
人們往往把意志力想象成有“意識意志”本身來決定。其實,人的所謂意志是由腦的感覺系統、腦基底部的獎賞和懲戒系統,以及相關的情緒控制系統比如杏仁核、黒質等以化學活性介質的形式將信號傳達到大腦額葉,經過綜合分析后做出并下達執行指令的。
也就是說,人的意志力本質上是化學反應的結果。
這個系統其實很容易被外源性或內源性的原因綁架,比如精神病(包括抑郁癥)、毒品成癮等,作出病態的決策。自殺就是最常見的體現。
也就是說,導致該事件中產婦自殺的真正的因素并非剖腹產和分娩疼痛,而是產婦說的心理脆性,最大的可能是妊娠期抑郁癥。
這么說,并非是為醫患雙方開脫責任,向死者潑污水。僅僅是提醒大家,包括醫療服務提供者,要關注人心理健康問題,這當然包括最需要關愛的孕產婦。
責任
有人說,你這么說是指,錯主要在產婦?
不是的。該悲劇最大的責任者當然不是產婦,而是疾病,是產婦的心理疾病。當然,正如上文所述,疾病是化學物質作用的結果,并非病人自己所能自主的。
院方雖然具體的醫療處置沒有差錯,但是卻存在嚴重的監管缺失的問題,也理應承擔相當的責任。因為,患者一旦入院,很大部分監管權就熊患者自己(成年人)和家屬讓渡給了院方。當產婦進入不準許家屬進入的產房開始,監管權就完全交給了醫者,也就是院方。這就是所謂“生命相托”的意涵。醫護工作人員有限,很難完全照顧到所有患者和細節,這雖然具有一定客觀性,卻絲毫不影響院方需要承擔全部的監管失職責任的事實。
至于家屬,即使真的多次拒絕產婦和院方剖腹產的請求和建議,充其量算是不夠體諒,有些薄情,并不構成任何現實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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