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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要怎么面對“乞丐月入過萬”?

    這兩天,有兩則和乞討相關的新聞讓人心塞。一是“職業乞丐白天乞討,晚上喝酒吃大閘蟹”,二是“職業乞丐蹲郵局清點成堆零錢,每月匯款萬元”。

    聯想到剛剛發布的媒體從業者薪酬調查,近半數媒體從業者月薪在5000元以下,壹讀君就只想一個人靜一靜了。

    “職業乞丐”的新聞其實并不新鮮,但是如何面對乞討者,決定“給還是不給“時,很多人還是很糾結。

    今天,很受打擊的壹讀君還是要振作精神,跟大家談一談:一個辛苦工作的普通人,應該如何面對乞丐這個月入過萬、有前途的職業。

    我們為什么會同情并施舍乞丐

    一般人會對乞丐進行施舍,靠的都是同情心發作。

    同情心,是人類基本的感情之一,人們會對他人的苦難、不幸產生關懷、理解的情感反應。

    以前,人類對同情心的理解大多停留在道德層面上,而21世紀以來的神經科學給出了新的解釋。

    人的大腦中存在一個“鏡像神經元系統”,當我們觀察對象的時候,腦中的神經網絡就被一種“共享表征”所刺激,我們對所觀察對象的體驗會產生反映或模擬,于是人類就會對同類乃至其他生物的處境產生“類似”的感覺。

    而給乞丐幫助,使他們的境況得到改善,就能夠疏解“鏡像神經元系統”受到刺激所帶來的不舒服的感覺。

    經濟學家對此有另一種解釋。

    美國著名的經濟學家和社會學家、199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加里?貝克爾認為,人們同情乞丐而對其進行施舍,實際上是試圖通過施舍來改善自身的福利。

    他說:“個體進行施舍的目的在于增加自身的效用——否則他將不會放棄自身的任何財富。……一些個體由于遇到了乞丐,所以他們的處境在施舍之前是惡化的。他們之所以進行施舍,僅僅是因為乞丐潦倒的外表以及極富說服力的懇求,使他們感到很不是滋味或者內疚。”

    壹讀君通俗地翻譯一下,貝克爾教授的意思是,人們看到乞丐的可憐,感到同情和良心不安,因此情緒受到了影響。而對乞丐進行施舍,就是為了改善自身的情緒,使良心得到滿足。

    職業乞丐讓普通人陷入“道德困境”

    不管怎樣解釋,神經學家和經濟學家的前提,都是乞丐是真正的乞丐。

    但是當同情心遭遇職業乞丐,困境就出現了。

    作為施舍者,我們肯定希望自己給予的錢和物,幫助了值得同情的人。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只有貧困無助、無法靠自己力量謀生,或者遭遇緊急危機時,才被容許通過乞討的方式“不勞而獲”。

    但是,并非所有的乞討者都是迫不得已,職業乞丐就把乞討當做養家糊口,甚至發財致富的辦法,他們的痛苦和貧窮往往是偽裝的,是騙取同情心的工具。

    糟糕的是,即便是壹讀君,也很難分辨一個路邊的乞丐是真的為生活所迫,還是在打卡上班。這時候,很多人就和壹讀君一樣陷入了內心的糾結,或者說“道德困境”:給,還是不給?是不讓一個壞人得逞,還是不讓一個真正的可憐人失望?

    乞討,可以是一種被接受的生活方式嗎?

    由于這個問題實在太糾結,所以壹讀君決定換個姿勢來思考這個問題。

    我們從行乞者本身的角度來想一想,除了生活所迫之外,乞討還有合理性嗎?

    舉個栗子,如果有一天,壹讀君覺得自己“操著賣白粉的心,掙著賣白菜的錢”,實在不開心,決定放棄一切,靠要飯過日子……是不是應該被抓起來去接受思想品德教育,順便強制到工地上搬磚呢?

    顯然說不過去嘛。

    按照英國著名哲學家和經濟學家約翰?密爾對自由的解釋,自由賦予人自得其樂的資格,卻沒有賦予他主宰他人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在一個自由的社會,只要你不侵害別人,想干嘛就可以干嘛。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乞討,那么自愿選擇乞討為生,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就是應該被允許的。

    法律不保證“乞討權”,但是法律和政府也沒必要否定它。所以,如果壹讀君明明有勞動能力還去要飯,你們可以看不起壹讀君,但是不能把壹讀君送去派出所。

    壹讀君再跟國際接軌一下。

    有些美國法院將乞討視為一種言論表達,應該享受自由的保護。其中的典型觀點是:乞討中不僅包含個人訴求(乞討者需要私人幫助) ,

    而且包含了具有社會意義的信息(有些人仍身處貧困之中, 他們沒有生存必需品),具有非常明顯的“表達”成分。

    反對的聲音也有,有些法官就認為:“不管是否伴隨言語, 乞討行為的目標僅僅是金錢的交換移轉。言論并不是該行為的固有成分,

    更不是該行為的本質。”

    偽裝的乞討,跟詐騙只有一步之遙

    雖然以乞討為生不違法,但是,用偽裝、欺騙的辦法就性質不同了。

    假裝殘疾、重病,讓施舍者以為他們身處困苦之境,給予錢財幫助,這種行為跟“詐騙罪”已經非常接近了。

    壹讀君帶大家看一下我國《刑法》中關于詐騙罪的規定: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除了數額較大之外,基本一致有沒有?如果你給的錢超過2000元,直接按詐騙罪處理有沒有?

    國外對這類欺騙性的職業乞丐非常不滿。《法國刑法典》第276條規定,“裝作苦病,病弱狀而行乞者,處6個月至2年監禁。”

    《意大利刑法典》第670條第2款規定,“假裝殘疾或有病而行乞者,處以1個月至6個月拘役”,

    “以令人厭惡或者欺壓的方式或者采用其他引起他人憐憫的欺詐手段實施行乞活動的,處以1個月至6個月拘役。”

    不管怎么樣,乞討不能禁止,但是必須遵循文明、合法的方式。至于“給還是不給”的道德困境,壹讀君只能說借我借我一雙慧眼吧,讓我把這煩惱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參考文獻:
    [1]郭巍青.兒童乞討的“桑德爾”難題[J].傳承,2011(03).

    [2]李彬. 乞討的倫理分析---從乞討作為一種手段和作為一種生活方式的自愿選擇相區別的角度[J] . 倫理學研究,2007.

    [3] 林彥.乞討是言論自由嗎? 美國乞討權訴訟中的核心問題[J].清華法學,2008(05).

    [4] 肖艷輝 王保慶. “乞討權”的法理分析—從自由和人權的角度[J].湖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01).

    • 發表于 2014-09-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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