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管投資公司(RIC)是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美國投資公司,美國國會為回應對金融市場的擔憂和對某些類型的金融公司定義不清的問題而通過的一項法律。根據管理受監管投資公司的規則,公司可以直接向股東分配利潤,...
受監管投資公司(RIC)是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美國投資公司,美國國會為回應對金融市場的擔憂和對某些類型的金融公司定義不清的問題而通過的一項法律。根據管理受監管投資公司的規則,公司可以直接向股東分配利潤,如利息、資本利得和股息,股東對這些收益按個人水平征稅,而公司則不征稅,這一制度的目的是消除雙重征稅,即公司要納稅,投資者要對同樣的收益再次納稅

IRS條例M與受監管投資公司的運作有關。共同基金通常是受監管的投資公司,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也有可能根據該法案進行注冊。為了保持注冊,公司需要滿足政府規定的某些要求,并能夠證明遵守了這些要求。必須滿足其他要求,以避免雙重征稅;只需注冊,換句話說,這并不能免除受監管投資公司的納稅義務。為了避免繳納聯邦稅,受監管的投資公司必須將其90%的利潤支付給投資者。但是,該公司仍需繳納4%的消費稅,除非支付98%的利潤這類公司可以向投資者收取費用,以支付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從股票轉讓費到需要提交的法律文書手續費等一切費用對受監管投資公司的運作而言。當投資者向受監管的投資公司投資資金時,投資者必須對支付的款項繳稅,即使這些款項是再投資的。這就確保了在收入產生時征稅,防止了可能被用來隱瞞的避稅策略在大多數情況下,雙重征稅被認為是不公平的,因為即使是由兩個不同的個人或兩個不同的個人繳納,對同一個收入要付兩次稅是不合理的建立一個受監管的投資公司可以讓金融公司避免這個問題,這反過來意味著它們可以為投資者創造更多的利潤,因為它們不需要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