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營銷是一種基于公司通過獨立承包商網絡分銷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及分層營銷。全球最著名的網絡營銷公司有安利公司、沙克利、玫琳凱、特百惠和雅芳。網絡營銷也被稱為多層次或聯盟營銷。要了解網絡營銷是如何運...
網絡營銷是一種基于公司通過獨立承包商網絡分銷產品和服務的商業模式,以及分層營銷。全球最著名的網絡營銷公司有安利公司、沙克利、玫琳凱、特百惠和雅芳。網絡營銷也被稱為多層次或聯盟營銷。要了解網絡營銷是如何運作的,想想一種大多數消費者都熟悉的商業模式,特許經營可能會有所幫助。在特許經營中,所有者向公司支付使用該公司產品、服務和名稱開展業務的權利。母公司同意向所有者提供培訓、發展,廣告和營銷支持。雖然大樓外面的名字是母公司的名字,實際地點是由一個獨立的企業主私人擁有。獨立承包商是網絡營銷商業模式中的主要分銷商。雖然網絡營銷實際上不是特許經營模式,但它的工作方式與此類似。事實上,一些大型傳銷公司非正式地參考了其商業計劃在網絡營銷中,一家公司通過獨立企業主(IBO)分銷其產品和服務,而獨立企業主又將這些產品和服務推銷給自己的客戶。使網絡營銷如此具有吸引力的關鍵因素是,獨立企業主不僅有能力將產品和服務銷售給他們自己的零售客戶也可以通過在自己的企業中設立其他人來擴大自己的業務,這在傳銷行業中通常被稱為“贊助”贊助他人不僅可以讓企業主從他直接銷售的產品中獲利,還可以讓他從他所贊助的公司的銷售產品中獲利。這里有一個傳銷企業如何運作的例子:假設一號老板是一個現有的IBO,每月銷售價值100美元的商品他賺取的零售利潤他每月還收到銷售額的獎金。一號業主決定擴大他的業務,并贊助二號業主。二號業主發展的業務每月還銷售價值100美元的貨物。和一號業主一樣,二號業主的銷售額加上他所賺取的任何零售利潤的獎金。通過贊助二號業主,創造了100美元銷售額的業主一也將獲得業主二號產生的100美元收入。因此,業主二號的總業務銷售額被視為200美元。如果業主二號決定擴大其業務,業主二號的總業務銷售額將被視為200美元贊助商3號,業主2號,所有人3號產生的銷售額都會被記入貸方。最后,因為業主一贊助業主二號,一號業主的銷售額還可以歸功于二號業主和三號業主的銷售額。正是這種從多個來源產生收入流的能力,使得網絡營銷成為許多人的熱門和盈利業務。由于網絡營銷業務的結構,許多人誤認為所有傳銷公司是非法的傳銷組織。事實上,合法的網絡營銷公司不是金字塔。傳銷公司是非法傳銷組織的觀點可能在1975年就已經廣泛流行了,當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指控安利公司為非法金字塔時,1979年,一名美國聯邦法官認定安利采用的網絡營銷計劃確實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模式,這一決定反過來又幫助其他傳銷公司合法化然而,這并不意味著所有聲稱是合法企業的公司都是。考慮網絡營銷的企業家應該考慮以下因素:公司經營時間的長短、創業的前期投資。許多信譽良好的公司不需要大量的啟動費公司的產品退貨政策。合法公司通常允許退貨。IBO可獲得的培訓和開發數量
-
發表于 2020-08-09 21:20
- 閱讀 ( 853 )
- 分類:業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