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FHC)是一家被允許向其客戶提供廣泛金融服務的公司。在美國,金融公司的活動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直到1999年《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通過,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對后一項立法持...
金融控股公司(FHC)是一家被允許向其客戶提供廣泛金融服務的公司。在美國,金融公司的活動受到法律的限制,例如《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直到1999年《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通過,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對后一項立法持批評態度的人認為,金融控股公司促成了2008年次貸泡沫破裂時引發了一場重大危機的市場環境

在美國,金融控股公司受美聯儲監管。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供多種不同的服務,包括商業銀行、金融咨詢、保險承銷、證券交易和承銷。過去,法律要求銀行和保險等活動分開,當這一情況發生變化時,幾家著名的公司合并,使金融控股公司同時提供這兩種服務,其他非銀行業務也被允許在金融控股公司進行,這些公司受美聯儲委員會的監管

銀行控股公司可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為金融控股公司為了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公司必須申請并證明其管理良好,資本充足。此外,根據《社區再投資法》,成員機構的評級必須達到滿意或更高。這一要求在有關通過1999年法案的談判中成為爭論的焦點,并在克林頓政府的堅持下得以保留。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的精確服務因情況而異關于公司的組織方式及其所屬公司的性質。超過85%的商業利益集中于非銀行金融活動的公司可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如果被接受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必須在10年內拋售非金融性質的權益,銀行控股公司可能會與其他公司合并成為金融控股公司,就像銀行和保險公司合并一樣銀行業的支持者認為,金融控股公司能夠更好地為客戶提供多種服務。在單一公司的旗號下精簡服務,可以提供多種服務和選擇。此外,金融業的放松管制被認為是對整個金融世界有利的。批評者認為,放松管制產生了相反的效果,助長了商業行為,導致了不明智的借貸行為和其他不良的商業決策,最終導致了經濟問題

1999年,國會通過了《格拉姆-里奇-布萊利法案》,允許設立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