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是指任何形式的性接觸,即未經他人同意而進行的。根據法律規定,任何理智的人都必須將這種接觸視為不雅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各種形式這種犯罪可以采取的方式,而是相信法律制度來判斷某一特定情況是否符合標準,例如,一個男子在火車上為了獲得性快感而與一個婦女摩擦,這就是猥褻,而在擁擠的火車上不小心擦傷了一個婦女,則不是
不必要的觸摸是一種猥褻行為猥褻行為必須是故意的,沒有正當理由這就解釋了不必要的接觸是真正意外的情況,如上面的火車例子,以及有正當理由以在其他情況下可能被視為不雅的方式觸摸某人的情況,經患者許可進行檢查的醫生不構成猥褻行為,因為有合理的接觸理由,并且是在征得同意的情況下發生的。
在擁擠的火車不會被認為是一種猥褻行為。任何不必要的性接觸都被認為是猥褻。犯罪者不必強迫受害者屈服于接觸;暴力威脅就足夠了,不經允許直接接觸某人就可以了,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甚至沒有機會拒絕接觸。強奸也適用同樣的標準;強奸受害者不必出示使用武力起訴襲擊者的證據
以暴力相威脅強迫某人進行性行為就是一種猥褻侵犯的例子世界許多地區的持續問題在一些地區,為解決這一問題已經制定了具體的舉措,例如提供性別隔離的火車車廂,以限制摸索,在學校開展教育推廣活動,以及為那些可能在深夜或危險社區旅行的大學生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這些項目中的一些被批評是被動的,而不是主動的,主動應對既定的威脅,而不是試圖阻止威脅的出現
性侵犯是世界許多地區持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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