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人不服從法庭傳票,可以提起藐視法庭指控。傳票一詞是主要用于美國法院。現在英國的首選術語是證人傳喚,至少在民事審判中是這樣的。在任何一個國家,傳票通常是由法庭書記員在收到一份審判證人名單后寫的。然后法庭書記員通常以一封正式信的形式寫下,要求證人在特定日期和時間出庭作證的請求。
傳票迫使接收人在特定日期出庭作證或出示證據具體文件。當證言遲滯或者審判被拖延時,收到傳票的人仍然必須在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出庭。然后,證人可以被賦予另一日期和時間出庭,或者可能要等上幾個小時或幾天才能作證如果一個人有嚴重的時間沖突,聯系法院或律師可能有助于將傳票日期改為一個更好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證詞是遠距離提供的,或是在法院以外的地點,如醫院。在這些情況下,辯護律師和檢察律師都必須在場因此,公正的訊問和交叉詢問都可以進行。
傳票可能要求有人在法庭上作證當發出傳票時,通常是律師的責任。例如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將向任何可能有助于證明無罪的證人發出傳票。檢察官將向那些能夠幫助證明被告有罪的人發出傳票。
美國國會作為國會調查的一部分發出傳票要求作證的權力。在離婚或子女監護權聽證會上,傳票可以發給配偶一方。在子女監護權審判中不出庭就等于放棄了對子女的監護權。不出席離婚訴訟程序往往意味著離婚是無爭議的,可以立即批準。離婚后的經濟或監護安排通常有利于出庭配偶當國會調查需要作證時,美國國會有權發出傳票。美國國會和聯邦法院和州法院一樣,可以對無視作證傳票的人處以罰款。如果一個人沒有出庭,就被認為是藐視國會
在離婚或子女監護聽證會上,可向配偶一方發出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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