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曾經與英國有聯系的國家都是在普通法體系下運作的普通法法律制度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紀英國建立的第一個普通法體系,今天,大多數曾經與英國有聯系的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香港,都在運作根據普通法,除了英國,歐洲的大多數國家都是按照幾個世紀前建立的羅馬法律體系來運作的先例如果他們認為現有的先例是錯誤的。在普通法體系中,法律是由法官對實際案件作出裁決后制定的先例而產生的當法官審理一個有新問題的案件時,法官就案件中的問題作出決定。這個決定隨后成為一個先例,在法律體系內具有同等地位的其他法院必須遵循。先例在上級法院推翻裁決之前仍然是法律。遵循的慣例其他法院對類似問題作出的判決,稱為"E> >裁定權< /EM>。IMG SRC="https://wimg.iiiff.com/wimg/0814/judge-in-court.jpg"/>香港國旗。香港是一個特殊的行政區域,但中國有共同的法律制度。與英美法系的先例和先例概念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大陸法系的判決在理論上是根據相應的法規做出的,立法或行政部門制定法律,法院只需遵守已成文的法律,因此,在大陸法系中,法官的權力或自主權遠遠低于以普通法為基礎的制度中的法官當然,普通法系的法官必須遵循先例法;但是,如果法官強烈地認為現有的先例是錯誤的,他或她可能會反對先例。在普通法法律體系中,出現新問題的案件被稱為"第一印象問題"。當法官面臨第一印象問題時,他或她會參考其他類似的案例以及在這些案例中使用的推理,然后將其應用到手頭的案例中
普通法系是以判例為基礎的法律制度。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