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色彩可以包括假逮捕在最基本的定義中,任何官方的執法活動都被認為是在法律的色彩下進行的,依法履行日常職責。當行為違法,或者行為人沒有代表執法機關的職權時,這個詞就帶有否定的含義一些官員可能濫用職權,以法律影響力為幌子進行非法活動。這種濫用在許多國家都是一種應受懲罰的罪行。在美國,聯邦調查局(FBI)通常調查此類濫用職權的案件大多數國家都有法律限制執法人員的活動,這種濫用行為可能像一個下班的官員打著法律的顏色行事一樣簡單,而且,虛假逮捕、偽造證據、非法搜查和扣押都是濫用職權如果一個人在被捕或受審期間不被允許正當程序,也可能發生這種情況。通常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一名官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故意使用過多的武力,則可能會提出指控在官員故意不保護個人不受傷害的情況下提交。如果官員或其他執法代表利用其職務進行性侵犯,則可以使用虐待。如果犯罪者不遵守,則可以通過威脅懲罰的方式強迫受害者遵守這個詞在美國聯邦民權法案中使用。該法案允許公民起訴執法官員侵犯他們的權利,在憲法和聯邦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許多案件都是因為執法人員越權行事,干涉個人的公民權利。另一方面,有些案件的顏色不是由執法部門煽動的,如果一個公民表現得好像他或她有警察的權力,那么這個行為可能會受到懲罰。例如,冒充警察可能會被認為是濫用法律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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