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專業人士通常需要同時處理國內和國際合同合同中的誠信和公平交易的理念。這些原則是大多數司法管轄區合同法的基礎。誠信包括公平談判、合作義務和終止合同時的誠信。它還確保不公平的合同或交易不會被執行
合同是兩個或多個當事方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在他們之間產生了法律義務國際銷售合同受1980年以來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管轄。該公約的制定是為了通過制定一套全球合同規則來促進國際貿易。該公約是在普通法、民法和社會主義法總部設在紐約的聯合國于1980年引入了《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國際合同法的一個關鍵要素包括當事人的國籍在適用法律時不起任何作用,從而使所有當事人處于平等的競爭環境中。合同規則由一個理性的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是公平和適當的來解釋的個人或公司的跨境交易。這與國際公法不同,它涉及政府和其他國家機構之間的相互作用。合同是兩個或多個當事方之間在法律上可強制執行的協議,在他們之間產生法律義務。與合同有關的規則可能會有所不同基本上是在不同類型的法律體系之間。例如,在普通法管轄區,合同的參與者通常被允許在協議條款和違反協議的后果方面有非常廣泛的范圍。但是,在大陸法管轄區,既定的法律原則通常適用于個別合同,任何合同的最基本要素是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參與安排的協議普通法域通常要求在合同中對價,這意味著雙方都會收到作為合同一部分的有價值的東西,約因并不被認為是必要的組成部分。歷史上,商人們發展了自己的國際合同法。盡管語言不同,商人們還是想交易,文化和法律發展了自己的國際交易準則。這些規則已經演變成今天的誠信合同法。
國際合同法的一個關鍵要素包括當事人國籍在適用法律時不起任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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