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批評者認為檢察官可以濫用大陪審團制度。在大陪審團制度下,檢察官簽發一份名為起訴書的文件,確認一名嫌疑犯及其被控犯下的罪行。檢察官將起訴書交給大陪審團然后他提出證人和其他證據。如果大陪審團認為證據證明有理由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判,它會在起訴書上寫上"真實的比爾"。這實際上是,檢察官對嫌疑犯的指控的認可。大陪審團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對嫌疑犯提起訴訟時,會在起訴書上寫上"沒有法案"。以前,大陪審團會在起訴書上寫下拉丁文短語ignoramus,意思是"我們是無知的"。當大陪審團使用ignoramus這個詞時,這意味著所提供的證據并不真實。現在,大陪審團通常使用"沒有法案"、"沒有找到"或"不是真的法案"。最終,這些短語意思是相同的。即使大陪審團對起訴書提出反對法案,檢察官也可以向同一大陪審團或新的大陪審團重新提交起訴書。換句話說,檢察官可以繼續向大陪審團提交起訴書直到他達到他想要的結果。一些司法管轄區限制檢察官,不允許他們重新提交起訴書超過兩次。其他司法管轄區要求檢察官在重新向大陪審團提交起訴書之前獲得法院的批準。這就是為什么一些批評者認為檢察官可以濫用陪審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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