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對聯邦巡回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原始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是兩種不同的概念。總的來說,原始管轄權是指下級法院(如初審法院或地方法院)首先審理案件的權力。一般來說,下級法院必須在具有上訴管轄權的法院審理案件之前對案件作出裁決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方法院和地方法院向刑事法院提出的上訴有時允許重新審判上訴程序通常在下級法院正式發布案件裁決后開始為了啟動這一程序,一方當事人通常將上訴提交有上訴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復審,提交方通常被稱為上訴人,而另一方當事人通常被稱為被上訴人或被告在上訴中,上訴人通常辯稱下級法院在適用法律或進行審判的程序方面有錯誤。例如,上訴人可能會聲稱下級法院錯誤地指導陪審團如何適用法律,這對案件的結果產生了重大影響。另一方面,被上訴人通常聲稱下級法院沒有犯錯誤或錯誤對案件的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大多數上訴法院不允許當事人重審案件。因此,上訴管轄法院一般不執行諸如聽取證人證詞或評估證據的任務。然而,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某些案件可能會被上訴重審。例如,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地方法院向刑事法院提出的上訴有時允許重審法院的等級通常與上訴法院的管轄權有關。例如,在美國聯邦體系中,巡回法院通常對地區法院具有上訴管轄權,美國最高法院通常對巡回法院有管轄權。通常情況下,案件必須先提交地區法院,然后才能由巡回法院復審。反過來,最高法院通常審查來自巡回法院的上訴,而不是來自地區法院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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