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團審判旨在為司法系統引入公平在審判過程中,法官可以在庭上或者在法庭上與律師私下談話,以確定證據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可采性。如果法官在作出決定前需要聽取證人的證詞,陪審團可以不必出庭作證在這段時間里,律師會像往常一樣詢問證人,然后在有疑問的證詞結束時,法官通常會對證詞的合法性作出判斷
證據可用于確定某些證言的合法性。在大多數情況下,法官喜歡在審判前盡可能多地處理這些法律問題這可能并不總是可能的,因為有些證人可能不在現場,或者策略可能在最后一分鐘稍有改變。在審判之前,陳述可以通過書面供詞或正式聽證的形式進行。通常,必須提出異議,或者證詞通常被視為可接受的。只有在有人反對法官就可否受理作出裁決。
證人繼續提出不可接受的證據,可能面臨藐視法庭的指控即使提供證據被法官拒絕,證人仍然可以試圖提供不可接受的證詞。在這種情況下,對方律師通常會反對,如果律師認為證人故意試圖不適當地影響陪審團,他或她可能會要求證人受到警告,這是一種警告。進一步的違反行為可能導致藐視法庭指控。在最嚴重的案件中,向陪審團提出的不可接受的證據在提供后被駁回,可能導致審判無效陳述后,法官承認證言的,對方律師仍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在證言中提出具體的異議,也可以是適用于整個證言的長期有效的異議,這并不改變證言已經被采納的事實,但可能會使這個問題成為上訴的主題
在審判過程中提出證據的案件中,法官可確定證據是否在法律上可采納。
                    0 篇文章
如果覺得我的文章對您有用,請隨意打賞。你的支持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