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見的原因是傳喚是指一個犯罪的證人不愿意作證。傳喚最常見的原因是當一個犯罪的證人,或是一個引起訴訟的事件的證人,不愿意作證。此人被稱為敵對證人,因為他可能掌握原告、檢察官或被告證明其案件所需的必要信息,但他可能出于某種原因不愿意交出這些信息。因此,傳喚可以強迫他到法庭上分享他所知道的或交出想要的證據,因為司法系統依賴于法庭、法官和陪審團盡可能多地獲得信息來決定一個案件,法院有權為了公正而發出傳票來強制作證
聯邦傳票由聯邦法院法官簽發。發出聯邦傳票聯邦法院系統內的法官與州法院系統相比,該系統是一個管轄權更為有限的法院。聯邦法院只能在聯邦問題或問題處于危急關頭或存在多元化管轄權的情況下審理案件。聯邦問題或問題意味著當事方發生了由聯邦法律管轄的爭議,或者該問題是由憲法。當來自不同州的雙方或公民與外國人就10000美元(USD)或以上發生爭議時,存在多樣性管轄權。
法官可以命令聯邦傳喚證人因此,聯邦傳票只會在聯邦法院審理的案件中由聯邦法官簽發。一方或另一方——原告,檢察官或被告-將請求法官發出傳票,以幫助他收集其立案所需的證據。法官將審查聯邦傳票的請求并發出或拒絕。然后,聯邦傳票將被交付給被傳喚的人,他要么必須遵守在傳票中提出的請求,否則他將被視為藐視聯邦法院,并可能被判入獄。
如果一個人不遵守聯邦法院的傳票,可以提出藐視法庭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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