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代理人必須熟悉買賣房產所需的所有文書工作"指定代理人"在法律上對房地產交易產生了特殊的含義,除非有特別的安排,否則房地產經紀人是出賣人的代言人,出賣人雇用代理人并將其財產列明,授權他向相關方展示房產并協商優惠的銷售價格。
房地產經紀人可以為買方、賣方或兩者共同工作買家與房地產經紀人互動,代理人與買方密切合作,以確定他們的需求,并向他們展示財產。這種密切的互動常常使買方相信代理人是在為自己的最大利益而工作。然而,盡管有任何與此相反的陳述,代理人只在法律上有義務幫助賣方事實上,代理商的傭金是以銷售價格為基礎的,沒有動機使代理人考慮買方的最大利益。大多數司法管轄區要求代理人向買方披露他們在交易中只代表賣方的事實。一旦披露,一些地方允許買方放棄沖突,并由房地產代理機構代表他們。這被稱為雙重代理,它要求代理人以中立的方式代表雙方完成銷售。此外,還允許雙重代理,一些司法管轄區允許房地產代理向雙方指派一名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必須代表其被指派方進行辯護,并嚴格保密。即使同一代理代表交易雙方,單獨的轉讓允許交易在雙方都積極代表的情況下進行。位于允許雙重代理的司法管轄區內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不必提供指定代理人的選擇,但公共政策支持這種做法。立法者認為使用指定代理人代理人恢復了交易的主張成分,認為標準的雙重代理助長了這樣一種謬論,即代理可以中立地代表買賣雙方,但仍能達成符合雙方最大利益的結果,而不是代理本身
指定代理負責列出待售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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