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法官開始接受法律現實主義,法律現實主義的形式開始流行起來在20世紀的美國和斯堪的納維亞半島,一些因素一直存在。這種哲學從"現實世界"的角度審視法律,并認為并不是實際立法塑造了法律結果,但法官會執行什么,法律界或普通民眾會接受什么。對法律的"現實主義"方法也認為,技術法作為立法往往是錯誤的,可能不符合一些普遍持有的人類原則多年來,包括一些國家的高級法官在內的一些重要人物已經接受了法律現實主義。這種法律哲學與一種"機械法學"的方法相競爭,這種方法認為技術立法是一種理想的法律,由法官來裁決,至少在理論上,更直觀的方法賦予法官比立法者更多的權力法律現實主義經常在法律界或法律教育項目中產生關于法律"應該是什么"的健康辯論。一個類似的觀點也被納入這些辯論中,即"更高法律的規則"。高等法律規則的爭論將國家政府的立法與對個人的道德、體面和人道待遇;它試圖表明前者在不同方面可能存在過錯,或者在法律環境下,在實踐中,即在法庭上,服從更高的原則,而不僅僅是辯論的工具對于法律在社會中的作用而言,法律實在論的概念可以幫助局外人以各種方式分析一個法律體系。使這種觀點繁榮起來的部分原因是它區別于單純的法律經驗觀,以及與法律體系之外的法律觀,法律現實主義方法不僅可以用來判斷立法的意圖,而且可以用來判斷立法的實際效果。記者和其他參與立法的人可以發現,現實主義的法律概念和相關概念是分析法律變化和法律相關意見的最佳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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